注射死亡(注射死刑和安樂死有什么區別)
刑犯執行注射死刑,注射用的是什么藥?你知道多長時間會死嗎?
注射死刑使用最早是在美國,美國死刑的執行方式有很多,注射死刑是最年輕的一種,在注射死刑之前最普遍的就是絞刑跟槍決還有電擊,現在美國死刑最普遍的執行方式就是注射死刑,而其他的執行方式加起來只是占比不到20%,80%以上都是使用注射死刑的方式,用他們的話來說就是人道。
注射死刑一般分為幾個步驟進行,第一個就是先給死刑犯注射生理鹽水,然后再對死刑犯身體里面注射讓人失去意識的藥物,這種藥物能讓人慢慢失去意識,不會產生恐懼害怕跟緊張感,然后呢就注射進去讓身體肌肉松弛的藥物,這些會讓死刑犯身體肌肉到放松狀態,不會因為死亡的過程變得扭曲。
以我國為例,我國的注射死刑通常會注射三針,第一針是硫噴妥鈉等麻醉藥物,第二針是巴夫龍等肌肉松弛劑,第三針是氯化鉀,直接讓死刑犯停止心跳。注射死刑被發明的原因之一,就是減少死刑犯的痛苦以及現場的血腥程度,通常先麻醉,然后麻痹感觀并讓呼吸衰竭,然后注射致命性藥物。所以從某種角度來說,說注射死刑是一種安樂死也沒有錯。
沒有痛苦,像睡覺一樣就西去了,一分鐘以內。掙扎也沒用,因為整個人體被法繩捆住在了死刑床上。這種絕命死囚的方法,可謂法律層面的一個佛性的里程碑,只有恐懼,卻無意識,叫你死得很自然。最痛苦的是行刑前精神上的折磨。知道自己下一步就要死了。還沒辦法去逃避。嚇的給人嚇癱瘓了。這種精神上的痛苦才是最實際的痛苦。你想想,連執行死刑的人有時候都受不了。得去做心里指導。何況這些被執行的罪犯。他們心里崩潰都是輕的。

法院判死刑是注射死嗎
法律分析:被判處死刑的人是根據當地法院來決定是進行槍決還是注射的。既可以是槍決,也可以是注射。不過目前我國依然還是以槍決為主。雖然注射死刑是我國死刑發展的趨勢,但這種執行方式需要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場所,而我國多數中級法院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在執行時,如果具備注射執行條件就采取注射方式,不具備的采取槍決方式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犯注射死亡真實過程
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室或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接好心率測量儀器。
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與平時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這一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
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后,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后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
最后,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注射死刑用的是什么藥劑??
目前在全國執行注射死刑的普遍配方是:大劑量巴比妥+肌肉松馳劑+高濃度氯化鉀
據說,部分麻醉科專家參與了此配方的研制。麻醉不僅對執行注射死刑有功,而且對于執行安樂死也有一定貢獻!
看這個配方還有道理,高濃度氯化鉀可使心臟驟停,但巴比妥的選擇是什么?接觸病人疾患所帶來的痛苦,這就是我們麻醉學的偉大之處
先給速效巴比妥類藥物,可使病人先處于鎮靜和深睡眠狀態,否則,直接用肌松藥的話死刑犯會感到窒息難受,同時也不人道,加用鉀類藥物,是使心臟加快停搏,讓犯人在數十秒內就得到解脫。
這里用的巴比妥類藥物,無非就是硫賁妥鈉或戊巴比妥鈉類等藥物。
中國注射死刑的條件
一、中國注射死刑的條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有固定的執行室和相應的專門設備。執行室應建立在固定刑場內。執行室包括相互隔離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觀察室。室內應配備特制的執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規定》還制定了嚴格的報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中級法院,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請高級法院審核批準,并報最高法院備案。最高法院還要求,各地中級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前,高級法院應對其場所、設備等進行考察,條件不具備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二、槍斃人可不可以用打針方式安樂死
1、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松弛劑和氯化鉀溶液)使被注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于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它通常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以及注射等。中國是繼美國之后,世界上第二個正式采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遼寧省最先實行注射死刑,成為首個告別“槍決”的省份。
2、注射死刑是安樂死嗎
注射死刑不是安樂死。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現在不承認安樂死,實施安樂死會涉及到故意殺人罪。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與槍決同屬死刑執行方式的種類。
法條鏈接:
997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為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確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執行死刑的軟、硬件要求較高,投資比較大,從中國來看,槍決仍然是執行死刑比較普遍的一種方法。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奸,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注射死刑和槍斃哪一個更痛苦?
法律分析:注射死刑更痛苦,一般來說,注射死刑是讓罪犯表面上看起來心跳停止,實際上腦未死亡。麻醉之后罪犯無法用肌肉表達出痛感,由于臨行之前罪犯緊張很可能導致腎上腺素劇增,再加上劑量上經常出錯,不和罪犯體型匹配,導致罪犯實際上仍然有知覺。接下來注射的氰化鉀會使犯人有強烈的灼燒感,由于心跳停止犯人將會在缺氧,窒息中結束生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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