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對登記立案有什么要求(行政訴訟登記立案的主要內容)
行政案件需要滿足什么樣的立案條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但是行政案件需要滿足一些立案條件。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案件條件,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案件需要滿足的立案條件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舉證須知
5、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7、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8、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9、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本人親自來人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 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證明自身主體資格的必要材料。
12、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13、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14、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15、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內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末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16、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等;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18、當事人應當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及法院審查需要,提交證據材料的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紙張一律使用A4紙,原件不是A4紙的,復制為A4紙。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按照副本數認真填寫《證據交換(目錄)表》,并將該表附在每套證據副本上。
19、當事人如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出。
20、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一款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本院調收證據。調取證據 申請書 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21、當事人如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行政案件的屬性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
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此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行政案件訴訟時效
1、直接起訴期間
(1)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2、不服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間
(1)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復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訴訟期間的延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下一頁更多精彩“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的流程”

行政訴訟法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予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審查行政復議是否必經程序③是否重復起訴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處理:
(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并及時通知當事人。
(2)認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后符合受理條件的,從當事人補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立案審查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環節:
(一)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
原告限定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僅僅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其主觀方面而言,確認了原告所享有的訴權,至于在客觀上其合法權益是否確實受到侵害則屬于案件的實體審查。因此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不影響原告資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訴。(二)被告主體資格的審查
明確的被告作為立案標準之一卻易在實踐中與適格的被告相混淆,要求被告適格無疑抬高了行政案件的立案門檻,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是具體的、清楚的、指向性明確的,立案審查對被告的要求僅止于此。
(三)訴訟請求及事實根據的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是“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訴訟請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其表述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1.原告提出的請求與被告的法律責任必須相對應。如果被告并不具有相應義務,原告卻要求被告因不存在的義務而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勢必會造成法律關系的混亂。
2.訴訟請求應當符合法律邏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登記立案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起訴”,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自訴”,是指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八條 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立案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以上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