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付(民法典房子首付)
民法典個人首付是婚前財產嗎
婚前得個人首付屬于婚前財產,而非婚后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男方婚前首付是否為共同房產?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婚姻法 》將廢止。 一、《民法典》男方婚前首付是否為共同房產? 第一,婚前男方 按揭買房 ,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仍由男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了。 第二,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于男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 個人債務 ?;楹蠊餐€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給予女方補償。 二、夫妻 離婚房產 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 訴訟離婚 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 財產分割 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里,房屋問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 離婚 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 婚前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 房產證 ,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 婚后財產 ,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相關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可見,特別是婚前 購房 的這種情況房產證上的名字就是非常重要的,婚后夫妻共有財產購房的情況,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房產,但婚前對方購房的這種情況就截然不同了。這些問題其實是應該在購置房產,甚至婚前就要了解了一些 法律常識 ,因男方的個人房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就準許女方分割了。
民法典分期付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分期付款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買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而是按照約定期限分批支付價款。但不能簡單地以合同中有分幾次支付價款的約定就認為屬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點是確定能夠到來的,且不屬于付款“條件”。例如,汽車買賣分期付款合同中約定,合同總價款20萬,首付2萬,余款18萬,分36期付清,每期于每月25日支付5000元,從簽訂合同的當月開始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有很多父母在自己有能力的時候都會選擇給自己的孩子置辦房子的,很多時候是在孩子結了婚以后幫忙出資買房,下面來看看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購房1
一、婚后父母出錢買房的規定是什么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對房產需要有明確的規定,畢竟房產在購買的時候就有多種途徑,如果是婚后由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的,如果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那么就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有說明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么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購房2
父母出資首付的房子歸屬需要區分幾種情況,但是如果是父母實際出資就應該將這部分歸還給父母而不是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
一、男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該房產視為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于男方個人財產。財產分割時,男方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二、男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種情況通常是男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女方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則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三、父母婚后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這里要注意,即使是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四、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該房產為其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雙方父母婚后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后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六、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不管事后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系抑或該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劃分。
綜上所述,《民法典》的最新規定突破了過去對財產分配的模糊狀態,如果是父母是為了自己的孩子能夠順利結婚而購買的房屋并且還是全額出資的話,就沒有理由將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來分配給沒有任何付出的一方,而父母才是最終的財產所有人。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購房3
婚 后購房時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該錢款性質如何界定?
要看父母的錢是具體怎么給的。是直接給的房屋賣房還是直接給的子女一方。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所以,如果一方父母是通過自己的賬戶直接轉賬至中介或賣方或開發商的賬戶的房屋首付款應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該部分首付款在夫妻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婚姻法》第18條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才為夫妻一方財產。但從我國傳統習俗及日常生活習慣來推斷,如果是父母先將這筆首付款轉賬給自己子女一方,子女一方又支付給付賣方或開發商,則該筆錢款理應視為父母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但從其轉賬給自己子女一方的行為可以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故該這部分錢款應該在夫妻雙方分割房屋時予以扣除后再對夫妻其他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父母付的首付房子應該歸誰這個問題,首先要看是否是結婚前買的,如果是結婚前買的話那么就歸結婚前購買的那一方,如果是結婚后購買,如果貸款是共同歸還的話那么就將對方出的貸款部分還給對方,自己一人承擔貸款的話房子肯定就屬于自己。
新婚姻法房子首付問題
新婚姻法房子首付問題
新婚姻法房子首付問題,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婚前和伴侶一起分期買房,關于房子首付問題還有房產權等問題上,新婚法都是有很多的規定的,那么新婚姻法房子首付問題有哪些呢?
新婚姻法房子首付問題1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在我們現代生活當中房屋一般一次性付清,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很多人都會選擇向銀行,然后再慢慢的繳清接下來的錢。但是每個地方關于房屋需要付的首付的比例是不一樣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晰的了解一下新婚姻法關于房產首付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的房產歸屬
1、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仍由男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
2、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于男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甲方給予女方補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首先明確的是我國關于房產,它主要涉及到的是以后離婚的時候房產歸誰的問題。因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是由一方付的'首付,那么。離婚的時候,付首付的這一方可以優先得到房子,另外一方則會得到金錢補償。
新婚姻法房子首付問題2
新婚姻法男方婚前首付是個人財產嗎
男方婚前首付是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房子首付問題3
一、民法典父母首付具體規定有哪些?
1、男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該房產視為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于男方個人財產。財產分割時,男方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2、男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種情況通常是男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女方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則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3、父母婚后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即使是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4、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該房產為其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婚后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后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6、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不管事后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系抑或該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劃分。
二、民法典的變動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4、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5、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民法典針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又做出明確的規定,主要還是看購買房產時登記的是誰的名字。民法典的變動主要是針對房產這一塊在離婚時對其分割的方法,以及對共同財產的認定?;榍肮餐敭a的認定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只有明確的公證認定后才能更有效的分割兩者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婚前購買不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婚后購買的才會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1
房子歸兩人,只有婚前財產才只屬于個人,婚后財產屬于夫妻雙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2
首付房子歸屬有哪些規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分清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后財產:如果婚前就制備好了房子,那么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就屬于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
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個公證,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在結婚后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
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么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二、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還沒結婚,只是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是誰出錢購房的房屋,即使沒有書面約定,但存在婚前購房協議,
那么協議有效,若中止共同購房,則按照協議,雙方各自取回所出房款。
四、婚后共還貸,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歸誰,另一方則可以獲得與當年還貸支出相應比例的現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據雙方婚后的還款比例來分割的。
五、判斷房屋所有權,不僅僅是看獲取產權證的時間,更重要的是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因為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
領取房產證只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形式要件。當然,對于婚前以及婚前的財產,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來約定歸誰所有,
但如果沒有約定,依然是誰付錢,就歸誰。就算結婚后才拿到的房產證,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如果雙方在婚前對房產的歸屬進行公證,表明房屋的歸屬屬于夫妻共同房產,法律予以支持。
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進行共同分割和協議處理,但這其中還包括房貸的未進行償還結束后的相關問題。所以雙方還是要在房屋問題上進行明確的協商。
婚姻法規定首付是誰付的房子歸誰3
一、《民法典》男方首付女方還貸房產屬于誰?
1、一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
對于一方出資,雙方都登記的情形,一般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只要房產證上出現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對于這種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資,但房產證上已經登記了他(她)的名字,
則該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如何分割,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未約定按份共有的,可認定為共同共有,即人們常說的“對半分”。
不過,這也并非絕對,對于這種情形而言,還會適當考慮到出資人的具體情況,因此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2、一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
對于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并申請按揭貸款的情形,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那么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即人們常說的“婚前財產”。
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但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
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
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總而言之,有很多人之前對于這種情況的想法完全就是錯誤的,再有一部分人的印象當中就認為自己只要參與了還貸,
無論如何該套房產都不應該只界定為其中一方的。但是《民法典》中還是保障了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所以,女方既然有幫助還貸,最好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要求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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