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119民法典1197條全文
民法典1197條全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1191條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第2款、第1198條、第1201條均是對補充賠償責任的規定。補充賠償責任和一般的賠償責任是存在一定差異性的。
二、補充賠償責任指的是什么
補充賠償責任,又稱侵權補充責任,由于之前我國法律對其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概念在理論界并不一致。有學者認為,是指多數行為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產生的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各個負擔全部履行義務,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行為而使全體行為人的責任均歸于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還有學者認為,補充賠償責任的含義是指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補充責任的人承擔。因此,責任人和補足人在責任順序上是有差異的。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補充責任人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
三、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何種條件下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主要解決補充賠償責任如何適用的問題。合理的責任構成要件的確定與運用不僅使歸責有明確的尺度和辦法,而且有助于正確理解及運用歸責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此類侵權案件。
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歸納為四個,即:
1、第三人侵權直接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
2、行為人未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3、損害事實與行為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系;
4、權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權人)求償受阻。
補充賠償責任也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確定,并不完全只有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59條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法典1189條解讀?
民法典》第118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并未就委托監護情形中,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問題進行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對監護人和受托人的責任承擔規則進行確定。本條可以理解為單向的連帶責任,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委托人承擔按份責任。受害人請求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的,監護人應全部承擔,請求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委托監護人僅承擔自己那一部分責任。
民法典定金司法解釋?
民法典》實施后,《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關于“定金”的規定將全部廢止。從《民法典》立法體系看,“定金”規則被安排在“《民法典》合同編,第八章違約責任”,筆者認為此處的“定金”應做“違約定金”理解。在過去的法律規定中,“定金”罰則是一種嚴格責任,一方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就要承擔定金責任。《民法典》對導致定金責任的違約行為予以了限制,即該違約行為一定要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否則不得適用雙方約定的定金罰則。
此外,關于“定金”的分類,理論上分為“違約定金、立約定金、解約定金”,筆者認為《民法典》僅就“違約定金”予以了規定。如果認為此處的“定金”包括“立約定金”,在現實中將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例如,甲將房屋賣給乙,雙方約定:乙先支付甲10萬元定金,3天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僅向甲轉帳1萬元作為定金,甲表示定金不足,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乙訴至法院要求甲返還2倍定金。這種情況,法院將會如何判決?如果將“立約定金”適用第586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違反定金合同的一方,通過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單方面改變了定金協議,守約方反而沒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這樣將導致事實上的不公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民法典》第586條中的“定金”應做縮小解釋,僅指“違約定金”。而“立約定金”的規定,可以參考《擔保法解釋》第119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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