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一)
什么是公司法公司法是程序法的一種嗎
公司法是程序法。程序法一般是指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而公司法中不僅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規定了相關的權利實現、保護等程序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第一條 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簡單介紹一下《公司法》吧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范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公司法立法解釋有哪些
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它對對公司的創立資格;進行管理活動和其他活動的程序;公司管理層和一般職員的權利義務責任、違法條件都進行了設置。公司法是為了國家規范管理公司人員和行為而設立的法規,具有特定性、專門性,部分情況可進行涉外管轄。公司法立法解釋有哪些?以下是相關說明:
一、關于設立公司法的解釋
(一)公司法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1、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2、評析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主體法。因而本條開誠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訂公司法的指導思想與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釋義
本條是關于我國法定的公司種類的規定。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這樣的規定是完全符合我國國情的,且也是不同法律體系國家規定的公司的主流形式。
2、評析
由于這兩公司的投資者都是股東,即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
其他按不同的企業法而設立的各類經濟組織都不屬于公司的范疇,僅僅是我們常說的企業,如國營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等等。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一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關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公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社會化生產而產生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作為市場主體,其設立和行為是否規范,治理結構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創造社會生產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過為公司提供切實可行的制度設計,以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使公司能夠按照法律的規范設立并進行活動,以充分發揮其優勢、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的經濟組織,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股東是出資者,享有股權;其他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可能成為公司的債權人,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確規定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對內規范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對外規范公司與交易對方的關系;并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實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及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使公司的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形成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法立法解釋表明,公司法是為了管理和保護公司管理人員、債權人員而制定的。公司法對公司相關行為的規范管理是社會和市場的必然需求。法規中規定了公司的種類,案件的適用情況,糾紛出現時的處理方法和其他各項具體規定。關于公司法有法律糾紛或疑問的,可直接在律師365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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