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孩子探視權可以要求孩子住幾天嗎)
一方不讓孩子被探視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方不讓探望孩子,可以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權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對探望權進行強制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執行,法院不能直接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通過罰款、拘留措施,強迫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強制執行有用嗎
法律分析:探視權強制執行有用。如果不強制執行探視權,探視權要求將不可避免地毫無用處
不給探視權有可能引起民事訴訟并由享有探視權的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甚至可能引發變更撫養權的訴訟。如果雙方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如另一方不配合,享有權利的一方,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雙方系協議離婚,無論協議中是否由關于探視權的約定,享有權利的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確定自己享有探望權及探望的方式、時間。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系,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因此建議,男女雙方放下隔閡,互相配合保證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探望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探望權,看望權是指夫妻兩個人在 離婚 之后,夫妻兩個人的子女只跟夫妻的其中一方生活,被其中一方直接 撫養 ,而另一方具有對子女探望的權利,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則,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那一方應該要幫助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那一方來探望子女。 關于怎么樣行使探望權和什么時候行使探望權,是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協議決定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存在爭議,不能達成共同協議那就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夫妻的一方要行使探望子女的義務,但是其違反法律判決而沒有行使相關義務,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進行 強制執行 ,相關的個人和單位要輔助執行。所以法院對探望權的判定和裁決是行使探望權的一個行使根據,也可以看出在這樣的規定下探望權是被授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我國的《 民事訴訟法 》中也有相關的規定解釋,夫妻兩人在離婚之后,如果有有關于探望權內容的調解書,并且是已經生效的,這樣子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探望權強制執行的依據。 根據我國現在的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夫妻兩人在離婚的 訴訟 案件當中,所有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都沒有包含探望權內容的,其中一方想要行使探望權,就可以對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于這樣子提起的訴訟,要依法受理。夫妻雙方在 協議離婚 之后,如果對探望權產生了爭議或者糾紛,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就要在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幫忙處理。擁有探望權的一方在法院的幫助下,可以使探望權獲得強制執行的依據,如果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違反規定拒絕幫助擁有探望權的一方來對孩子進行探望,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完善之后的 婚姻法 對探望權的行使作出了以下的規定:關于怎么樣行使探望權和什么時候行使探望權,是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協議決定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存在爭議,不能達成共同協議那就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決進行強制執行。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看望權的行使具有自行協議和法院判權兩種形式,而優先原則是當事人自行協議。 根據當事人自行協議優先的原則,要行使探望權的話,第一步就是當事人自己來協議,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括在什么地方探視孩子、一般在哪些是時間可以對孩子進行探視、另外還有具體探視的方式。探望的地點是指要在哪里跟孩子見面;探望的時間是只要什么時候跟孩子見面,而且見面的時候要建多長時間;探望的方式是指跟孩子短暫性的見一面還是逗留在這里跟孩子一起生活一段時間。這些所提到的協議內容都要記錄在 離婚協議書 上面,以方便到時候行使探望權時作為依據。之所以第一步是有當事人自行協議而不由法院判決,原因是因為當事人對自己的子女具體情況比較了解,如果協議通過的話,對孩子的傷害也會降到最低,很好地保護了孩子的相關利益和健康成長。
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探視權如何強制執行:
離婚后,如果一方的探視權被有撫養權的一方禁止,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監護人還是不配合,法院可以根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進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探視權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后,喪失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的探望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對子女的探望權可否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可以要求強制執行探視權,但是對探視權強制執行方式要適當,司法拘留措施應當慎用。
探視權的意義在于,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
最高院規定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對于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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