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法典(環境污染民法典)
民法典關于環境污染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相關規定如下: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民法典》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首例環境污染案宣判,保護環境應該從哪些小事做起?
民法典第9條確立了“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它意味著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增加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限制性義務,宣示了民法對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體現,如何處理好現代社會生活中個人民事權利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是民法典貫徹“以人民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
從世界范圍看,工業革命以后,人類對環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和同樣面臨著環境問題,“未富環境先污,未強資源先枯”的情況亟待解決。
“綠色原則”通過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活動的總括性規定的地位和功能,從根本上解決個人經濟利益與生態公關利益的矛盾與沖突。
那么,作為一個普通的市民,該從哪些小事做起呢?我認為是遵守法規,從日常小事做起,做一個文明的游客。對此,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遵守法規
現在很多污染的源頭是因為工廠排污,有些企業為了省錢沒有按照規定排污,導致了河水以及工廠周邊環境污染。
二,從日常小事做起
日常小事有很多,比如不亂丟果皮雜物,不隨意吐痰,不隨意砍伐樹木,做好垃圾分類等等,這些都是普通人為保護環境而力所能及的事情。
三,做一個文明的游客
我國旅游業發展迅速,但在每次黃金周之后,總能在景區看到游客滯留下來的大量垃圾,這不僅給環衛工人造成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保護環境,所以做一個文明的游客,把垃圾帶走。
對此,你有什么想說的呢?歡迎在評論區告訴我。
民法典實施前實施的環境侵權行為
民法典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1、污染環境的行為。2、損害。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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