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于騷擾(民法典對于騷擾電話)
民法典性騷擾怎樣處罰?
性騷擾一般會受到訓誡或者行政處罰。性騷擾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但如果是情節嚴重,并具有相應的后果時,則涉嫌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性騷擾并不屬于犯罪。性侵犯泛指一切種類與性相關、且違背他人意愿,對他人作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強奸、性騷擾在內都可算是一種性侵犯,像露體、窺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種,一般這個詞較常用來指強奸,不過也可指強行發生性行為、強制肛交、強制口交、非禮、性虐待等,這些都屬于性侵犯。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蠻的手段,如攜帶兇器威脅、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脅加之言語恐嚇,從而對女同學實施強奸、猥褻等。暴力型性侵犯的特點如下:性侵犯其一,手段殘暴—當性犯罪者進行性侵犯時,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蠻和兇殘,以此來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二,行為無恥—為達到侵害受害者的目的,犯罪者往往會厚顏無恥地不擇手段,比野獸還瘋狂地任意摧殘凌辱受害者。其三,群體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體性糾纏方式對受害者進行性侵犯。這是因為,人多勢眾,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達到目的;還會使原來單個不敢作案的罪犯變的膽大妄為,這種形式危害極大。其四,容易誘發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時又常會誘發其他犯罪,如財色兼收、殺人滅口、爭風吃醋、聚眾斗毆等惡性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民法典規定性騷擾的標準是哪些
性騷擾的標準是行為者實施性騷擾的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含有性的目的,而這種行為又是為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愿意、不感興趣的行為。性騷擾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異性,也包括同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民法典針對電話騷擾的規定
法律分析:2021年新年第一天,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施行。此后,打騷擾電話、泄露他人信息都屬于“違法”行為,被騷擾人有權維護自身的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都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民法典上有性騷擾規定嗎
民法典上有性騷擾規定。性騷擾的標準是行為者實施性騷擾的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含有性的目的,而這種行為又是為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愿意、不感興趣的行為。性騷擾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異性,也包括同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對婦女性騷擾明確規定的有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
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對于性騷擾的這種行為除了到人民法院起訴之外,還是可以到公安機關去報案的,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據,一般的性騷擾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可以對違法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治安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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