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兒童利益的維護,民法典如何保護小學生?
民法典如何保護小學生?
民法典規定對8周歲以上小學生即未成年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一些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但是小學生如果未經監護人同意,參加網絡付費游戲或通過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要求網絡服務者返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給予支持。
2021年保護婦女兒童的法律有哪些?
2021年保護婦女兒童的法律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
第一,是為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于婦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著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并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的意義?
一、明確了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一些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自行購買學習用品等。
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未經監護人同意,參加網絡付費游戲或者通過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明確了胎兒有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
《民法典》中對胎兒權益的保護規定,將對每個人保護的起始點前移到了胎兒時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保護。
三、明確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年滿18周歲后仍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針對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受到性侵害后,有的不敢通過法律尋求保護,《民法典》規定了特殊的追訴時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條規定也是對不法分子的一種有利震懾,減少因為孩子年幼而伸出的罪惡之手。
四、明確了緊急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對監護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在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規定了未成年人在處于無人照料狀態時的臨時照料保障措施。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民法典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同樣也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筑起了一道堅實的法治壁壘,將推動全社會共同建設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法治環境。
2021離婚民法典如何保護孩子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規定嬰兒的生命權?
一、《民法典》中的胎兒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相關知識: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胎兒權利的范圍
新的《民法典》中僅明確規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權利,但是,沒有明確胎兒的生命健康權等其他權利,對于胎兒的權利范圍,參與草案的專家們也各執一詞。界定清楚胎兒民事權利的范圍,將更好地保護未出生胎兒的民事權益。
(一)生命權
生命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實現。法律應當保護胎兒所享有的以出生為條件的期待權,也就是否認胎兒具有生命權。[3]因為,如果承認胎兒的生命權,那么人工流產就構成故意殺人。這不符合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會造成社會生活混亂,不利于社會安定有序地發展。但是,倘若因為墮胎這個理由就單純的否定胎兒的生命權,這也是不合理。對于墮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規避這種法律風險,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胎兒的利益。
(二)健康權
通過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發現,我國沒有規定胎兒擁有健康權。筆者認為,需要相關制度需要進行完善。健康權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過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 來充分發揮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作為主要內容的人格權。 健康權的客體僅包括生理機能,并不包含心理機能,心理機能屬于精神范疇,是人類大腦對客觀實在的反映。胎兒的精神范疇是很難界定的。因此,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著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例如一個發生在2008年的案例,駕駛出租車的胡某在沒有交警的路口闖紅燈行駛,由于剎車不及,在經過某菜市場時撞到了已有五個月身孕的王某。經認定胡某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后王某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分娩后發現孩子殘疾,起因在于王某未治療傷病所服用的藥物所致。在這個案件中,依據法律規定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沒有相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胎兒不能與自然人一樣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夠得到救濟產生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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