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百二十二,充錯話費能退回嗎民法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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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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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民法通則第122條對應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即在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為不當得利,其中取得的利益為不當利益。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正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受法律保護,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害人。不當利益的返還情況有三種:
1、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依據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于現存利益范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免負返還義務。
現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2、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诘贸蜂N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3、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于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第三人的返還損失義務成立要件為:
(1)受領人為無償讓與;
(2)受領物為受領人應返還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償物亦包括在內;
(3)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除返還義務。
無論是在不知道有違法律依據,還是清楚知道損害了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都要按照規定返還給受害人。對于不愿意返還的情況即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可歸屬為侵占罪,因此,取財有道,想要得利必須采取正規手段,合法得利。
民法典第1122條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做了較大變動,做了規則調整,第1122條刪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所列舉的7種繼承形式,直接以概括式的形式對遺產做了新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如下:
第三條【遺產范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條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各國或者地區立法對于繼承權客體的規定
各國或者地區立法對于繼承權的客體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724條第1款規定,法律指定的諸繼承人當然占有死者的財產、權利與訴權?!抖砹_斯聯邦民法典》第1112條規定,遺產包括繼承開始之日屬于被繼承人的物和其他財產,包括財產權利和義務。遺產不包括與被繼承人的人 身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領取贍養金的權利、因公民生 命或健康受到損害而取得賠償的權利,以及本法典或其他法律不允許通過繼承移轉的權利和義務。遺產不包括人身非財產權和其他非物質利益。我國臺灣地區“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于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屬于遺產。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可繼承的合法財產范圍。但由于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尚未明確,故并不是所有網絡虛擬財產都可繼承,未來法律還可能需加以細化規定,為司法實踐提供操作指引。
民事訴訟法第212條參照民法典哪一條?
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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