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類型(民法典類型的歌)
中國民法典體系結構
中國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點是其獨特的七編制結構: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這是一個極富原創性的新體系。眾所周知,傳統的民法典體系,以法國式的三編制(人-財產-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和德國式的五編制(總則-債法-物權-家庭-繼承)為代表。相對于這些傳統的民法典模式,中國民法典新增了單獨的合同編、人格權編以及侵權編;這些都是中國民法典的重要創新。
在上述新增各編中,最為引人注目的無疑是人格權編。作為中國民法典的獨創,人格權編以全新的形象“閃亮登場”,濃墨重彩地為中國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時代特色。這由此成為中國民法典最為重要的結構和內容創新。
從形式來說,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這是對民法典體系與結構的重大發展;而從內容來說,在民法典中將人格權提升到獨立一編的地位,彌補了傳統民法典分則中只有財產權而無人格權、“重物輕人”的缺陷,實現了“人物并重”。從實質層面來說,民法典設置人格權編是在科技革命時代對人文主義的鮮明弘揚,是民法典時代特色最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過和頒行為標志,中國自此邁入人格權保護的歷史新時代。
我國的人格權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則,該法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設“人身權”一節。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名譽權保護、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格物保護等制度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列舉了法律所保護的部分人格權。作為民法典編纂“兩步走”戰略的“第一步”,2017年民法總則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作為一般人格權,列舉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個人信息保護等具體人格權。而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使得人格權立法迎來歷史性契機,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這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既是對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舉措。
正是基于對“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這一重大指示的貫徹落實,201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審議的民法典一審稿中第四編即為人格權編。這充分顯示了民法典設置人格權編是黨中央基于“問題導向”所作出的重大“頂層設計”,致力于解決我國現階段民事法律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這完全符合民法典編纂對現行法律進行“系統整合、修改完善”的立法目標。民法典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是對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發展。這一創新的價值在于:以“編”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框架,為人格權未來的發展留下充分的余地,從而確保人格權制度的高度開放性。如果未來的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必須納入新的人格權類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權編之下增設新的章節和條款,對社會生活的變化及時作出充分的立法回應。
中國民法典在體系結構上的另一個重大變革是未設立債法編,而是將其分解為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這一立法技術的選擇的原因在于:債法中的大部分內容與合同法總則的內容存在重復,如多數人之債、債的效力、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讓、債的消滅等。事實上,債法的這些制度都是來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適用于合同法。這就解釋了晚近的一些合同法示范法(如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等)其實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了債法總則功能的原因。由此,中國民法典最終不設債法總則,而以合同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功能。同時,在合同編通則中規定,對于非合同之債,如無相關規定可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如侵權之債不適用可預見性、抵銷等規則)。另外,對于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借鑒法國法等比較法上的經驗,歸入“準合同”這一分編,突出了它們與合同之間所存在的邏輯聯系。事實上,可以將二者擬制為合同之債,譬如,無因管理可擬制為獲得授權后的委托管理合同,而不當得利則可以擬制為取得他人財產具有合同依據;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與合同具有天然的類似性,這就解釋了將其定性為“準合同”的原因。
中國民法典不設立債編的另一個邏輯后果,是設立了獨立的侵權責任編。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存在本質性差異;這種合意之債與法定之債的二元格局是大陸法系債法理論的基礎。因此,在不設立債編的前提下,合同與侵權必然分別獨立成編。還值得注意的一個重大變化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將侵權責任法第二章的名稱從“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修改為“損害賠償”。這意味著民法典實現了從“侵權責任”到“損害賠償之債”的重大轉變。這標志著侵權責任將回歸損害賠償的本來屬性,集中圍繞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展開。而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的“防御性請求權”(或稱絕對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民法典將其剝離給各相應的絕對權分編。譬如,民法典在物權編規定了物上請求權,在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這就使得民法典有效實現了侵權責任編與人格權編的邏輯分離,使得二者各自回歸其本來的功能,而不至于出現功能和適用上的重疊混淆,確保了民法典體系的完整與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民法典承攬合同有哪些類型
《民法典》規定承攬合同的類型分別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法律對承攬合同的定義是: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哪幾種類型
《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主要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種類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典型合同有以下幾種: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規定法人有三種類型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可以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營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民法典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
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時間發生的效力。正確理解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的重要條件。(一)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就是指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范圍,即是指民法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以及民事法律規范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有無溯及力。民法生效的時間,即民事法律規范生效的時間,一般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實際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1、自民事法律規范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規范的施行不需要準備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該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事法律規范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需要經過一定準備時間才便于實施的,法律明文規定頒布后經過一定時間才生效。民法失效的時間,即民事法律規范失效的時間,也就是民事法律規范效力終止或者被廢止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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