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后發現對方無財產(保全后發現對方無財產受理費能退回不)
法院起訴開庭后,執行局杳查到對方沒有財產該怎么辦?
經過調查后,確定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會下發裁定中止執行通知,或者另一方可以申請中止執行,法院下發債權憑證,當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期限為六個月,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在民事糾紛訴訟中,涉及到有關于財產糾紛時,法院可能會強制執行一方名下的財產。但是在被強制執行一方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下發中止執行的通知,等到其名下有財產時,再恢復強制執行。
投訴/舉報聲明:以上內容由律圖網結合政策法規整理發布,若內容有誤或涉及侵權可進行投訴處理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以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處理方式更有法律依據、更合理。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對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作出彈性條款的規定,在立法上預留了空間,使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執行終結時有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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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執行人是公民且已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或者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被執行人是法人但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上述情況均應作徹底的執行終結處理。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于已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當申請執行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時,就可以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來撤銷原來作出的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再次進入執行程序,從而實現自己的債權。
恢復執行時,立案庭先審查其提供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的有無、是否能提供被執行人有確切的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或狀況的書面證據,立案庭審查后決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移交執行庭,執行人員收到案件后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開展工作,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通過執行合議庭評議可恢復執行并在評議作出后十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執行通知書》上載明被執行人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強制執行時發現對方沒有財產,也有相應的方式來處理,具體要跟實際的情況來處理的,大家對于強制執行的內容也需要清楚。面對強制執行對方無財產的情況怎么樣去處理它的時候,這時建議你在線咨詢華律網律師提供好的意見。
若對以上內容有疑問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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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二百三十三條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一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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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對方無財產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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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濤律師
擅長:公司法、工程建筑、房產糾紛、債權債務、股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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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老賴走執行程序后,發現名下無任何財產,這時候應該怎么辦?
你在起訴之前沒有申請法院對老賴的財產進行保全,也許你的官司打完了,老賴已經把財產轉移了,老賴名下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這樣不能怪法院不執行。法院執行判決的前提是對方有財產執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執行,官司白打,法院也沒辦法,總不能強行把老賴本人關起來吧,即使人被關起來了,還是沒錢給你,你能咋樣?
具備處置條件的房產,申請人還應當做什么?
1、處置前調查房市
實踐中,受房屋性質、當地房市等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很多法拍房流拍,甚至變賣也沒人買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申請執行人也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債。此時,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該房產將會被解除查封,返還被執行人,若不存在其他可以執行的措施,這套房產將不再作為執行對象了。
所以...具備處置條件的房產,是否提起司法評估拍賣,申請人也得好好考慮,從房產位置、狀態等方面做做調查,如果當地房市不景氣,標的房產也不是好賣的類型,自己也不想要這房子,那是否要走到最后的解封返還最好斟酌一下。
2、存在需騰房的情況時,申請人可以將所掌握的居住人相關請款等線索告知執行法官,以便為法院在強制騰房過程中提供更多的可行性。
但,切記不可自行采取行動。有的案子申請人會上門與賴在房子里的居住人發生口角和矛盾,這不僅容易發生不可控的危險事件,也會造成積怨導致法院之后的強制騰房面臨更多阻礙。申請人與法院積極配合是好事,但一定要注意分寸,該由法院做的事,交給法院相信法院。
應當怎么辦
1、該用的手段用足用好。
例如,罰款拘留、上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這些“老賴”的套餐,一樣也不用差,全部用上。也許,用上對于執行沒有什么用處,但是這樣至少會使老賴不舒服。
2、當事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查找老賴行蹤和財產線索上。
如果被執行人是一個拾荒老人,確實沒多少財產,其實這樣的案子可以暫時算了。如果對方身強力壯,有掙錢謀生的能力,那么就要拿出精力,查找老賴的行蹤,關鍵是財產線索。例如老賴在某處打工會有工資收入,在某處承包工程會有工程款收入,等等。
3、如果被執行人執迷不悟,和唐山的黃淑芬、青島的武鑫比賴功,那么對這樣的人,只能用拒執罪來對付他。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極其嚴重,則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什么才是“情節嚴重”,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分別做出過司法解釋予以界定,一共是十二種,只要符合這十二種行為之一,那就屬于拒執罪處罰的范圍,這時候老賴想不慫都不行。
至于追究老賴拒執罪刑事責任,一共有三種途徑,分別是法院移送、申請人到公安機關控告、申請人提起拒執罪刑事自訴。
所以說,法院不是替老賴辯護,不給你執行,是你自己在起訴之前少走一步,老賴也許轉移了財產,名下確實沒有可執行的,法院拿什么來給你執行。法院說的“無可執行財產”是真的,不是你說的“為由”。對方名下已經沒有財產了,你讓法院那么給你執行。
保全后發現對方無財產怎么辦
【法律分析】:保全后發現對方無財產是對方沒有可以被保全的財產的,法院不會采取保全措施,申請財產保全,應向法院提交可保全財產、財產所在地等材料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別人欠我錢,起訴他了也申請財產保全,可是他的名下沒有財產怎么辦
別人欠錢,起訴了也申請財產保全了,可是對方名下沒有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借條、欠條、錄音錄像等可能反映其欠款的書面材料,協商不還,要去法院起訴要求還款并支付利息。由法院進行判決,如果還是拒不執行,可以要求法院查封拍賣,法院可查詢其名下有無房產、車輛、存款并進行查封、凍結以便執行。
財產保全即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申請訴訟保全條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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