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物權請求權嗎)
停止侵害屬于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停止侵害屬于民事責任形式。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又稱“民事責任形式”。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既是對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方法,又是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不法行為的具體措施。其方式取決于民事責任的職能及行為的性質、權利被損害的狀況等。傳統民法認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僅限于財產責任形式,中國民法典為切實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根據司法實踐的要求,責任形式更為廣泛。
其主要方式有如下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此外,喪失或加倍返還定金、民事罰款、收繳非法所得、強制收購等,也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以上方式可分為制止性、補救性、懲罰性三大類。各種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亦可合并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民法典關于停止侵害的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停止侵害是什么意思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現代詞,是一個專有名詞,指的是法律術語。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行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為,這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實施某種侵害行為。妨礙行為必須在客觀上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侵害影響或者是侵害危險。妨礙行為的主觀方面是否惡意或者是否預見到行為后果并不影響排除妨礙的適用。妨礙行為必須是不正當的,如果妨礙行為是合法的,即使權利人行使權利受到了一定影響,也不能適用排除妨礙的責任方式。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拓展資料: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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