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有哪些企業)
無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的區別
無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的區別主要是,其出資人承擔的責任形式的不同。
無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中出資人,即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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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幾個無限公司
在我國是沒有無限責任公司的,對民事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無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又稱無限公司,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所組成,而且股東必須是自然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源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無限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的最大區別是有限公司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公司股東只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風險太大,一旦公司破產,由于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很可能使股東傾家蕩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限責任公司區別
一,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分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any)和公共有限公司9public limited company)。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對適合中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適合大型企業。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論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類型。在美國一般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概念較晚出現,一些地方的法律沒有關于有限公司的界定。\x0d\x0a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合資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x0d\x0a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x0d\x0a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0d\x0a3、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x0d\x0a4、有限責任公司是將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的優點綜合起來的公司形式。\x0d\x0a有限責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權利的經營公司,由參加者投入的所有權(即資本份額)組成固定資本份額給予參加者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并按份額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潤,即分得紅利,在公司破產時,得到破產份額,及依法享有其他權利。\x0d\x0a二,無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種類型,簡單地說,無限公司就是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x0d\x0a無限責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又稱無限公司。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x0d\x0a無限責任公司是西方國家存在的一種公司形式,在國際上,公司一般有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五類基本形式,我國公司法規定我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種類型的公司。所以,無限責任公司在我國并不存在,而且國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法系內部不同國家之間對它的基本規定都有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區別如下:1、定義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無限責任公司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
2、責任承擔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即股東必須以出資財產和出資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保證。
3、經營形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的共同企業形式,組織手續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直接關系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因此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系密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
1、無限責任,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有限責任,責任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制度可以減少和轉移風險,鼓勵投資,減少交易費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經營和發展壯大。無限責任對企業形式發展有一定的束縛。
3、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4、相對于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而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并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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