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2條是什么,鐵塔公司未告知住戶,在住宅樓頂安裝基站很多年,住戶如何維權?
鐵塔公司未告知住戶,在住宅樓頂安裝基站很多年,住戶如何維權?
這個事情我們樓剛剛經歷過。鐵塔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2條,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
居民樓下開餐飲的條件?
需要事先征得周圍鄰居等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征得同意后才能進行后面的程序,否則不能。同時要注意做好油煙和污水排放工作,否則會影響小區住戶的生活環境。開餐飲還要注意做好污水、油煙的排放工作,還要處理好因開餐飲造成的噪音問題,要確保在不影響周圍住戶的情況下才能夠在住宅樓下開餐飲。根據我國《民法典》第272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1、選址要合理。選址不能位于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
2、要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油煙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產生特殊氣味的餐飲場所還應安裝異味處理設施。
餐飲項目業主如果能做到以上兩點,一般不會面臨處罰的,積極協商解決即可。
老舊小區的一樓住戶是否有權阻止加裝電梯?
這里有個法律規定要落實,如果你有能力就把民法典修改了,如果你沒有能力修改民法典,那么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一.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①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②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③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④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⑤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這個主要針對少數民族,如你的鄰居是回族,你在家里吃豬肉,對方抗議是無效的。但如果你在回民聚集地吃豬肉那么就是違法的)。
二.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建造建筑物要避免影響其他業主的采光,通風,日照時長,噪音,光輻射等。
在低層業主明確反對加裝電梯的情況下,你執意加裝外掛式直達電梯,電梯建成后,低層反對業主可以請一家可以出具鑒定報告的專業鑒定公司對他家及未加裝電梯業主家的采光,日常時長,通風,噪音和光輻射進行評估(這個是一定有影響的,如果你說一點影響也沒有,有影響你親自把電梯拆了那就立下字據,由你承擔包括起訴費律師費的一切后果)并出具鑒定報告。
拿著鑒定報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消除相鄰權造成的影響,也就是把電梯拆掉。只要法律運用得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也不能違法法律規定判決。
當然也不是全拆,主體框架結構留著,一層業主只要拆除掉1-3層部分的電梯玻璃幕墻(或外隔板),在4層至3層之間設置擋板防止電梯下行即可(二層業主是拆除2-4層,在5至4層之間設置擋板)。一部花了錢但是不能使用的電梯對你房屋的增值有什么好處呢。
三.那么有沒有什么辦法既方便了老人出行,又不影響相臨業主的權益。這個其實還是有的,也是加裝電梯,但不是加裝“外掛式直達電梯”而是加裝“樓道直立式升降梯”
這種電梯有很多好處但也有缺點。最大的好處是對樓體拉扯力度小還便宜。最大的缺點是不能使房屋升值。
但這種方式不影響相臨業主的采光通風等權利,是未來老舊樓房安裝電梯的趨勢。
歡迎大家發表自己的觀點。
民法典271條內容?
我國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條文理解】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高層建筑物越來越多,更多的人在高層建筑物中居住、生活、工作。《民法典》在物權編第二分編中,專門用第六章17個條文規定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有關問題。本條是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含專有權、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內容概括性表述。
合同法二百七十二是民法典第幾條?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將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表述中的“肢解”變為“支解”。
從“肢解”變“支解”,典型地體現了法典用語的規范性?!爸狻痹~義為:“古代一種割去四肢的酷刑?!?,“支解”詞義為:“古代割去四肢的酷刑?,F多用于比喻,指分裂、宰割某一整體?!倍咴谠~義上可互換,但在用法上有區別。隨著漢語言的演變發展,前者并無比喻的用法了,但后者通常比喻分裂、宰割某一整體,這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行為中禁止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的立法本意。
有人舉例說,現有立法例如《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均明確規定,禁止工程肢解發包或分包。肢解為既定的法律概念,且實務中并無難以理解的地方?,F《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的肢解改為支解,沒有必要。
這顯然是忽視了《民法典》對法條措辭精準把握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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