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混同的解釋合同法第106條在民法典哪條
合同法第106條在民法典哪條?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債權債務混同的規定。
混同,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2.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狹義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的情況。
混同是一種事實,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而消滅。(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后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后,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后,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后,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與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后,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后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時合同終止,甲不必取得對于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終止。
回復: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請舉個例子說明下.還有民法上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情勢變更”和“混同”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一塊荒地用于種植果樹,合同約定甲每年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租期為50年。
甲經營果林經營的很好,多年來賺了一大筆錢。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如今的50元與70年代的50元的價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僅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則明顯有失公平,損害了乙村的利益。此時即出現了情勢變更的事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賦予乙村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引起情勢變更的事由有多種,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變化、國家經濟貿易政策的變化等。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合同法》第91條和第106條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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