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遺囑和,民法典繼承編的性質?
民法典繼承編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部分為繼承編,共計45條,是在現(xiàn)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對遺產、繼承人、遺囑等多方面內容進行了完善,設計更為嚴謹規(guī)范,更加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且回應了時代發(fā)展與司法實踐的新要求,為相關民事主體的繼承權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護。
一:擴大了遺產的范圍
《民法典》第1123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以概括的方式改變了現(xiàn)行《繼承法》第三條采取“列舉+概括”的方式規(guī)定遺產范圍,這符合財產類型日益增加和財產形式不斷豐富的情況下、即使名列也難以全面無遺漏涵蓋遺產全部的要求。
二:擴大法定繼承的繼承人范圍
《民法典》第1128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增加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適用代位繼承制度,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三:增加打印遺囑、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1136條規(guī)定,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條規(guī)定,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類遺囑形式,與時俱進大大便利了當事人訂立遺囑。
四:公證遺囑不再優(yōu)先
《民法典》刪除了原《繼承法》關于”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钡囊?guī)定,《民法典》在第1142規(guī)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shù)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這便利了更改遺囑的方式,遺囑效力高低的判斷不再以是否經過公證為標準,而是直接由最后一份遺囑確定財產分配。
五:明確了轉繼承
《民法典》第1152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 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了轉繼承的內容,為現(xiàn)實中的轉繼承問題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原《繼承法》未明文規(guī)定轉繼承的內容,轉繼承的概念體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轉繼承的內容。
六:擴大了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中撫養(yǎng)人的范圍
《民法典》第1158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 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將現(xiàn)行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適當擴大撫養(yǎng)人的范圍。
七:增加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只要繼承人不存在殺害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等嚴重犯罪行為,則給予“犯錯”繼承人改正和被寬恕的機會,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有利于緩和家庭成員間的矛盾關系。
八: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1133條規(guī)定:“......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爆F(xiàn)行《繼承法》對遺囑信托一直是空白,此條新增規(guī)定為法院裁判和規(guī)范當事人的遺囑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的繼承編首次將遺囑信托寫入法律,是對現(xiàn)實需求的積極回應。
九: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條規(guī)定,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1146條規(guī)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繼承編除了增加遺囑信托的規(guī)定之外,還增設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職責、報酬請求權以及侵權責任。
遺囑民法典修改內容?
《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的新規(guī)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yōu)先效力、增加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的方式、承認遺囑信托的合法性等等。
1、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yōu)先效力,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及效力沖突】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2、增加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承認遺囑信托的合法性,實現(xiàn)了《民法典》與《信托法》的有效銜接。
遺囑信托是委托人以遺囑的方式將財產規(guī)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內容詳訂于遺囑中,在委托人死亡后生效的一種遺產管理安排。
之前的《繼承法》中并無關于遺囑信托的規(guī)定,新出臺的《民法典》首次承認了遺囑信托的合法性,這意味著遺囑信托不僅要符合《民法典》繼承編中關于遺囑的規(guī)定,也要符合《信托法》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立有數(shù)份遺囑的以什么為準?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睹穹ǖ洹穼嵤┣埃C遺囑的效力優(yōu)先。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遺囑繼承方面,完全遵循了當時人意思自治原則,規(guī)定了不管是何種遺囑形式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取消了公證遺囑優(yōu)先的地位,以最后所立的遺囑具有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2020年立的公證遺囑適用民法典嗎?
2020年下半年,一審法院依照《繼承法》判決打印遺囑無效,遺產均分,同時考慮小兒子對被繼承人照顧多,給予適當多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民法典》生效,最終二審適用《民法典》新規(guī),確認打印遺囑有效。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1136條新增的方式,從字面意思來理解,就是人們可以適用電腦打印的方式,把遺囑內容打印出來。它是對自書遺囑的一種補充方式。按照之前《繼承法》的規(guī)定,自書遺囑要求遺囑的所有內容都必須親自手寫,且主要內容不能進行修改,否則容易被認為無效。打印遺囑,有法律效力嗎?從廈門“民法典第一案”中我們學到了什么?
打印遺囑,從2020年5月開始,有法律效應。
關鍵在于打印遺囑的起草、簽立、見證、簽字、手印等諸多問題上是否專業(yè)。
遺囑是當事人去世后生效的 所以,往往發(fā)現(xiàn)問題時,于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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