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返還(舊城改造土地出讓金返還)
土地款返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2、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3、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4、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5、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6、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土地出讓金退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應補償政策,各地情況不一,標準不一。
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濟南土地出讓金返還比例
不低于全部地價40%。根據查詢法律快車可知,土地出讓金返還比例是不低于全部地價40%。濟南,別稱泉城,是山東省省會、副省級市、濟南都市圈核心城市,國務院批復確定的環渤海地區南翼的中心城市。
政府返還土地出讓金是否違法
不合法
土地出讓金返還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國土地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出讓金一旦征收之后是不可以返還的,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返還土地出讓金都是違法的行為。但也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如果在土地使用權沒有到期之前返還土地出讓金,那么就沒有觸犯我國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的土地出讓金返還就是合法的。而且有一點大家要記住,在土地使用權沒有到期之前,國家是不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權的,如果提前回收的話,當地政府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一、土地征收返還的類型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條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補償費。按照補償再搬遷的原則,尊重個人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補償,并對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3、其他附著物。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高壓電線、通訊線等線路,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等的補償,也應當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或補償費。
二、土地征收補償的途徑
1、按被征收土地以前的途徑來補償。
2、貨幣補償,這里面包括土地彌補的金額、安置輔助的金額、土地上附著物,還有青苗補償金等等。
假如這些補償不能夠讓農民維持以前的生活水準,那么需要添加費用,但是補助的總額不可以超過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3、其他補助,這個費用這個大多是由政府依照本地的標準來制定。
法律依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
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