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挑釁(民法典挑釁罪)
他人故意多次上門滋事挑釁我可以起訴并要求他賠償精神損失嗎?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了范圍,針對以下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望采納: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故意挑事在民法典是哪條規定?
民法典里沒有故意挑事的規定,刑法里倒是有一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挑事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故意挑事無理取鬧被認定為是尋釁滋事罪后受到的處罰一般是有期徒刑,有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學生因為挑釁打架,責任怎么劃分?
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如何進行劃分
1、學生打架,一般是由打架者的學生家長承擔侵權責任,學校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同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為過錯責任。
(2)未成年學生受到損害和未成年學生造成他人損害兩種情形下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的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
2、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在處理學生傷害案件中,公平責任原則在一定條件下也應當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在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學校承擔公平責任,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確定責任時,只有在不能根據過錯確定責任,或依據過錯確定賠償明顯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2)雖然學校的行為沒有過錯,但卻從該行為中有所受益,應承擔公平責任。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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