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以前公正的遺囑,民法典立有數份遺囑的以什么為準?
民法典立有數份遺囑的以什么為準?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民法典》實施前,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遺囑繼承方面,完全遵循了當時人意思自治原則,規定了不管是何種遺囑形式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取消了公證遺囑優先的地位,以最后所立的遺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2021年之前立公證遺囑有效果嗎?
有效,2021年開始,新的民法典開始實施。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發生了很大的改革性變化調整。“公證遺囑”的效力將失去原來的優先權利,一系列全面、簡單、靈活、有效、公平的新法規開始落地。
新增設了“兩種遺囑”形式(打印和錄音錄像,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出現多份遺囑,以最后時間的為準。
民法典之前立的自書遺囑有效嗎?
您好!
可以這樣理解:只要之前的自書遺囑符合要求,即有效。
有兩個理由,簡單說明一下:
關于自書遺囑的要求,《民法典》前后無任何變化在《民法典》中,關于“遺囑”有關規定的變化,主要兩點:
一個是遺囑形式。由原先的五種形式調整為六種形式,取消了《繼承法》中的“錄音遺囑”,新增“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形式。一個是遺囑效力優先級。取消了公證遺囑最高效力一說,所有遺囑形式同等效力,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其中,關于“自書遺囑”,對比一下《繼承法》和《民法典》:
《繼承法》規定: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對比一下兩者可以看出:文字、甚至標點符號,都沒有變化。
法不溯及以往法律會結合實際進行調整。但是有一個基本原則:法不溯及以往。
簡單理解就是:新法舊規,遵從的是“從舊原則”——之前按照有關規定做出的法律行為,在新規出來之后,依然有效,不能因為有新規而否定之前的合法性。
結合這個原則,再加上前后本來就沒有變化,可以給出如上結論:
只要之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現在依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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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的公證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遺囑是被繼承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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