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么定義業委會,2021年民法典業委會成立條件?
2021年民法典業委會成立條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民典法小區沒有業委會可以罷免物業嗎?
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弄清楚到底誰才是小區的權力人。首先,目前物業管理定位存在錯誤,服務者變身管理人,損害業主的權利。由于城市建筑密集、居民聚集居住的特點,決定了大量的公共事務需要借助他人提供服務。換句話說,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也就是花錢買服務。但是我國在物業服務的相關管理規定對其身份與角色定位存在錯誤。從我們制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等可以看出,居民購買的不是服務,而是花錢請人來管理自己。其次,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行駛權利的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是其執行機構。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小區重大事項,成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執行具體事務。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雙過半的業主同意并選定業委會成員等。程序設置復雜,往往并非業主不努力成立業主委員會而是遭遇阻力太大。再次,《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今后成立業主委員會要經過雙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對此,本人一直持有相反的觀點,實際是目前很多小區空置率高,實際入住率能不能達到三分之二都不一定,要求必須雙三分之二才能成立業委會實在有點異想天開。最后,不得已的辦法。既然業委會成立困難重重,物業公司又收錢當大爺,業主該怎么辦?我想只能是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決議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實施業主自我管理了。
2021年民典法如何成立業委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民法典業委會2021新規第幾條?
1、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監護人“失聯”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2、設置離婚冷靜期
3、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4、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特點是,具有濃厚的信息時代氣息。它規定了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在侵權責任編,對網絡上的侵權責任也作出規定。
5、見義勇為免責
6、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7、禁止高利放貸
8、保護個人信息
9、增加遺屬形式式
10、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物權法物業的最新內容
1、增設居委會為指導和協助主體
第277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需注意兩點:
(1)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省級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加以規定。
(2)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是法定職責,“應當”一詞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須干,不具有可選擇性。另外,居委會正式成為了法定的指導和協助單位,不再是街道辦履職的辦事單位。
2、完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票權比例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雙過半)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兩個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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