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修改說明,2021年民法典有哪些修改?
2021年民法典有哪些修改?
一、民法典有哪些改動?
1、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監護人“失聯” 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2、設置離婚冷靜期
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于沖動,離婚也過于沖動。那么,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愿。
3、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性騷擾是規定在人格權編的。以性騷擾被告到法院的話,會涉及侵害人格尊嚴問題。性騷擾是個頑疾,在各個社會都有,有些還特別嚴重。一是利用從屬關系,二是違背被騷擾一方的意愿。
4、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在侵權責任編,對網絡上的侵權責任也作出規定。
民法典司法解釋完整版?
民法,社會生活的記載與表達。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每一條都與你我息息相關!??!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中國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國的民法制度也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一部民法典,提升一個國家的治理水平。中國民法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時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編纂民法典——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這一重大立法任務。
我國民法典編纂采取“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并將修改完善的各分編草案同民法總則合并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民法典的編纂對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意義重大。具有綱領性作用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定,統領各分編,因此廣受關注。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編纂完成了關鍵的“第一步”。作為中國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2018年8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6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現場,一本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擺放在與會人員面前。
7編加附則、84章、1260個條文……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2017年制定的民法總則終于“合體”面世。編、分編、章、節……厚重的草案文本中,體例結構的“大樹”枝繁葉茂。
從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到繳納物業費、處理離婚糾紛……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要能夠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2020年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透露的數字,可見民法典立法的參與之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將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新規定如何改變及意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睹穹ǖ洹泛贤幑?個分編、29章、526條,占據了《民法典》近一半篇幅。司法實踐中存在數量龐大的合同案件,這其中有大量案件涉及合同效力問題。
2021年11月1日民法典有哪些新規?
新民法典2021年新規有:
1、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監護人“失聯” 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2、設置離婚冷靜期
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于沖動,離婚也過于沖動。那么,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愿。
3、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性騷擾是規定在人格權編的。以性騷擾被告到法院的話,會涉及侵害人格尊嚴問題。性騷擾是個頑疾,在各個社會都有,有些還特別嚴重。民法典(草案)中對其規定強調兩點,一是利用從屬關系,二是違背被騷擾一方的意愿。
4、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點是,具有濃厚的信息時代氣息。它規定了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在侵權責任編,對網絡上的侵權責任也作出規定。
5、見義勇為免責
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貸
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8、保護個人信息
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是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9、增加遺囑形式
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10、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你知道《民法典》填加了居住權有什么意義嗎?
最近新民法典里面提出了一個全新的概念,就是居住權,很多人可能對這個法律還并不是很清楚這條法律規定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其實這條法律非常重要。 說白了,即使這房屋產權是你的,但是如果你在你的房子上給別人設立了居住權,那別人即使不擁有房屋產權,也是有權在這里住下去的,這就是居住權。
之所以設立居住權,主要是為了解決日常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比如說,父母為子女買房,花了畢生的心血,可是房子一旦登記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離婚,那么父母的財產有可能就被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掉了,老人可能連最后住的地方都沒有。
那么假如這種情況下,老人在這個房屋上設立了居住權,那么即使夫妻離婚或者房子判給了夫妻一方,那么老人依然可以要求在這個房子里住下去。這樣即使不改變房屋的產權歸屬,但是老人依然是有權住的,這就是居住權的意義。
當然,這種居住權也不能隨便設立,因為如果您一旦設立了,就必須要承擔這個義務。
比如,您的房子里給某人設立了居住權,那么到時候您的房屋轉讓變賣,這個居住權都要隨之轉移的,就算新房主買了您的房子,這個居住權沒有到期,他依然要承擔這個義務。其實這是一個用益物權的法律概念。
所以居住權不要隨意設立,設立了之后,最好設立一個明確的期限,如果設立一直擁有居住權,那這個人就會一直住下去,直到他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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