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定義,合同全稱是啥?
合同全稱是啥?
合同又稱為“契約”,英文則稱為“Contract”。在法學理論上,對合同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大陸法系一般將合同定義為:得到法律承認的關于債的協議。而英美法系則一般將合同定義為:合同是可以依法執行的諾言。
我國《民法典》中所稱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二條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三條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五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
在生活中或者在工作中,可能會需要涉及到各種合同,合同的種類很多,針對不同的內容簽訂不同的合同,以前是有《合同法》,現在《合同法》失效了,由《民法典》替代,里面有關于合同的規定,那么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呢?下面就對這個問題作出解答。
一、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此外,《民法典》還規范了準合同的定義,即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內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后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表明身份義務】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行為對保理人的效力】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有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無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 【適用債權轉讓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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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參照適用委托合同】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定義】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財產】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 【執行合伙事務報酬】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 【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伙人權利代位】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期限】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 【合伙合同終止】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伙剩余財產分配順序】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這些:
1、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
3、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違背公序良俗;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合同條款文義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1、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1)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2)質量和數量
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征。
(3)價款或酬金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6)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于合同爭議盡快解決,并最終從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2、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3)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后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民法典合同制度司法解釋?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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