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5條理解,民法典壹百五十六條意思?
民法典壹百五十六條意思?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原文為: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6條規(guī)定的是法律行為無效事由的影響范圍,即是整體無效還是部分無效。第156條適用于所有令法律行為無效的事由,如第153條的違背法規(guī)禁令、違背公序良俗、第155條的撤銷、第135條的形式瑕疵等。
第156條的基本立場是以部分無效為原則,整體無效為例外。即一般而言,僅有受到無效事由直接作用的那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保持有效。只有當無效那一部分影響到其他部分的效力,才應認定整體無效。至于部分無效是否“影響其他部分效力”,主要取決于當事人事實上的或者可推斷的意愿。
民法566條是什么內容?
民法典566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565條解除權的主體是守約方還是違約方?
民法典第565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從條款看,主體是守約方。
2021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小時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03010 010 03010等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在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時間效力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民法典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延續(xù)到民法典實施后,由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利于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在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但是,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期望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只有原則規(guī)定,民法典有具體規(guī)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審判。
第五條民法典實施前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民法典的規(guī)定不適用。
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guī)定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施行前,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
第七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八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guī)定的合同有效時,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出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
第十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一方未經通知對方,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的情形之一,未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民法典實施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guī)定行為之一,就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前,被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為之一,對被遺贈人是否喪失被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死亡,遺產未繼承未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遺囑人以印刷方式制作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的效力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采取保留侵權人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民法典實施前,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民法典實施前,從建筑物中傾倒物品或者從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guī)定。
三、聯系適用的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民法典實施后繼續(xù)履行該合同,因民法典實施前的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guī)定。
第21條民法典實施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典實施后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立公證遺囑,民法典實施后立新遺囑,死亡后與該幾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發(fā)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損害的結果出現在民法典實施后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未規(guī)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且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應當知道或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法院予以民法典實施后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以在民法典實施前受到威脅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擔保合同,當事人對擔保期約定不明確,主債履行期限距民法典實施日不足二年,當事人主張擔保期距主債履行期限屆滿日為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主債履行期限至民法典實施日未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擔保期為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審查完畢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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