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法典格式條款民法典496條條文解讀
民法典496條條文解讀?
《民法典》第496條分兩款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及使用人義務。格式條款的構成要件包括:為重復使用之目的,預先擬定及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其中“為重復使用之目的”不應作為必要之構成要件。
本條第二款應被視為訂入規則,違反此款,格式條款即未訂入合同。
格式條款提供方提示說明義務的對象不應僅限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也不宜將“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納入本條規范。
提示義務的履行應從文件的外形、提請注意的方法、時間和程度等判斷其是和否為“合理的方式”。
說明義務屬于“被動義務”,可類比歐盟法上的透明度原則。
相對人原則上須以明示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司法解釋?
格式條款意思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496條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的條款項規定?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在哪些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臺灣民法典多少條?
1.臺灣地區18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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