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礙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的時效)
化糞池屬于排除妨害請求權嗎
因化糞池的設置地點糾紛屬于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圓滿狀態的權利。關于化糞池的設置地點糾紛,參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排除妨害的法律規定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
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
主要差異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該條明確賦予了占有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對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大有裨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該條雖然調整的是所有權人和占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但從該條“返還給權利人”的規定中可以推斷出這樣的結論——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的財產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可能占有賠償金的,也就不存在將賠償金返還給所有權人。
因此,對占有的財產被他人損害,占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權的。
占有排除妨害請求權有哪些內涵及構成要件
占有排除妨害請求權一般稱為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它是占有保護請求權的一種。占有雖僅為一種事實,不是權力,但體現了一定的物之歸屬秩序,為了為了維護公民的權利,促進物盡其用,占有,無論是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也無論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受保護。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是對占有的物權法保護,當有人侵害或妨害了你對物的占有時,就可以通過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排除妨害請求權,有必要分析一下它的構成要件,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如下:1、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奪以外的方式妨害占有人的占有。2、請求人為占有被妨礙者,無論是無權占有或有權占有,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程度。3、提出請求時,妨害仍在持續中。4、被請求人系對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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