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先刑事后民事規定,“先刑事,后民事”有法律解釋嗎?
“先刑事,后民事”有法律解釋嗎?
刑事案件已立案的,若與民事案件有關聯,可以申請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審理。
什么是先刑后民法律原則?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要求不一樣,理論上不存在相互影響,但實際操作不是這么回事。。
“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
目前尚無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據此,如果這里的“另一案”是指的某個刑事案件,那么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按“先刑后民”的方式處理。但由于前面的規定并沒有將“另一案”限定為刑事案件,所以在一般的意義上,不能將該規定作為“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據。
但是從理論上講,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是違法人員向作為平等主體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承擔的責任。因此,從糾紛的性質上看,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糾紛性質比民事糾紛更重。因此先將性質更為嚴重的糾紛解決了,再以此為據解決性質相對不嚴重的糾紛,從情理上講,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先刑后民”必須是在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針對的同一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比如乙要求甲償還欠款,兩人商談未果后甲毆打乙致乙重傷,那么按“先刑后民”的原則,乙要求甲承擔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等等民事責任,就應當在解決甲的刑事責任后再提出,實際上是乙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完刑事部分后再審理民事部分。但如果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欠款,法院就不能以“先刑后民”為由,決定在對甲的毆打行為作出刑事判決后再來審理甲乙之間的借貸糾紛。
民法典關于刑民交叉的規定?
民法典的實施,特別是民法典所蘊含的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權利保障、平等保護等理念,對于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正確處理將產生重要影響。從“民刑交叉”到“民刑協同”,應當成為民、刑關系發展的趨勢和潮流。司法機關處理“民刑交叉”案件,應當充分貫徹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基于“民刑協同”的理念,通過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協調綜合運用,推動此類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
先刑事后民事原則?
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第九十條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第九十一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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