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什么新變化,民法典中關于社會保障的部分?
民法典中關于社會保障的部分?
作為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又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這是一本與14億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典,幾乎囊括了你自出生到讀書、到工作、到買房買車、到生兒育女、到分家析產、到安享晚年的一切大事小事。
當今社會發展速度快,我們國家也在不斷完善居民的生活體系,由此也制定了許多保障體系用來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其中最能讓人耳熟能詳的就是社保制度,社保制度的推出就是為了保障我們的生活。由于最近的社會保險改革,人們對此感到由衷的開心。
下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為您解讀:社保迎來新調整!民法典:2021年,新規下,有3個新變化需了解
最近人社部研討起草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效勞條例征求意見稿》是公開征求意見稿,是意見稿,但是依據這份意見稿,至少能夠看出有三大變化。
一是辦理社保提交的證明材料大幅減少
要辦理社會保險所需的證件大大減少了,但要辦理社會保險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費用卻需求大量的手續和證件,特別費事。
此外,各地政策不同,假如這項規則生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經過共享信息,不再請求申請人提供證明資料,從而使上億人受益。
二是社會保險轉移變得更加簡單
在一線城市工作在老家買房,會遇到社保轉移的狀況,需求破費時間和精神。事實上,能夠使這一過程愈加簡單。簡而言之,分開原保險地,將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停止存檔,按規則計算個人賬戶利息。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希望享用養老保險待遇的個人,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轉移平臺,驗收后統一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這比去一個中央要便當得多。
三是建立社保黑名單制度
就像征信黑名單一樣,假如行為嚴重不可信,關于企業來說就會無法正常運營,關于員工就會無法足額交納社保。總的說來,這三項社會保險政策對老百姓十分有利。
2021年這一年是國度變革的一年,隨著新《民法典》的頒布,前后出臺了許多新政策,同時也不得不說對舊的社會保證制度停止了許多變革。
隨著中國經濟進入新格局,國內經濟結構和人口結構也正在發生變化,在互聯網與科技高速發展之際,勞動者的就業方式越來越多元,傳統的雇傭方式早就不是勞動者獲取報酬的唯一方式了,勞動者可以充分利用他的人力資本變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修改了哪些內容?對法考影響大嗎?
重點1:胎兒在遺產、贈與等方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立法目的:
遺腹子有沒有真正的自然主體權利,繼承父母遺產或者接受贈與。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胎兒屬于母親身體一部分,不能作為民事主體。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未設保護胎兒利益特別規則。
而后期《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間接的承認胎兒的自然人主體資格。而,制定民法總則應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規則。
目前《民法典·總則(草案)》承認胎兒的部分自然人的主體資格。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或者可以成為代位繼承的主體,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視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參與遺產的分配。
重點2:民事訴訟時效改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重點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周歲變更為八周歲
第二十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重點4:民事行為能力的定義改變
第二十二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立法目的:
現行的《民法通則》關于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1、“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總則(草案)》將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改變為是否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這樣規定將智力障礙者、癡呆老人等成年人也將被定義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填補了之前的立法漏洞,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監護”范圍內。更加適應社會的現實狀況。
重點5:成年人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的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立法目的:
此條規定,在原有的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基礎上增加了另一種監護制度“協議監護”, 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與其簽訂書面協議,讓其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其擔任監護人,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重點6: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后可以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重點7: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典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立法目的:
在如今這個信息爆炸,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隨著“各種云”,“各種APP”的出現,極大的豐富了公民的生活,同時也給了不法分子有機可乘。2016年8月,年僅18歲、剛剛拿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徐玉玉,接到了一個“發放助學金”的詐騙電話,騙走了她準備上大學的9900元。發現被騙后,徐玉玉回家途中暈倒,出現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徐玉玉案”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關注。如今,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因此要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
但此次立法卻沒有確定合法信息收集單位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責任。本文作者認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例如微信,QQ,支付寶等軟件公司,應當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對信息被竊取,泄漏等事件發生后,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8:征地、拆遷等補償應當公平合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總的來說,此次的修改變化較大,對于法考的影響也較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民法總則》基礎上修改表述、刪減共13條,并無知識點修改。
《物權法》基礎上修改共107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58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49條。
《合同法》基礎上修改共358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202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156條。
《婚姻法》基礎上修改共47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18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29條。
《繼承法》基礎上修改共33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16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17條。
《侵權責任法》基礎上修改共76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38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38條。
此外還增加了人格權的內容。
總之,民法典的修改對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有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對于法考肯定有巨大的影響。
祝考試順利。
《民法典》出臺后,婚姻家庭規則迎來了哪些新變化?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針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規定,挑選幾個對大家婚姻生活影響比較大的規定來說一說。
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只適用協議離婚。意味著自愿離婚的當事人,在經過前期艱難的談判后,終于要協議了、要到民政局簽字了,可是對不起,民政局不會再讓你直接拿證了。而是會先然你們回去冷靜30天!在這30天內,民政局不會頒發離婚證。其次,在這30天內,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會發證,不準離婚。捱過了這30天后,民政局可以準許離婚了,但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雙方或者一方不去領證或者消失的,對不起,民政局依然不發證,還是不準離婚。這就意味著,不管你前期怎么努力協議,只要2個“30天”內對方不同意或者對方不出現,你的婚就是離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國家取消強制婚檢后,很多夫妻在結婚前不再進行婚檢,這讓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順其自然地隱瞞了病史,順利步入婚姻。結婚后,當另一半發現“被騙婚”時,為時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謹慎,但再自責也無法抹去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就解救了這樣的一批人。這意味著,如果你是被對方故意欺瞞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婚姻就可以了,撤銷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沒有婚史的人,撤銷后即重回“未婚”的狀態,而不是“離異”的狀態,也不會再因離婚而背負“二婚”的名銜了。
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想離婚,又多了一條途徑。我們現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訴被判不準離婚后,需要間隔6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二次起訴后還可能會面臨三次起訴,這其中拖延的時間長到你懷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規定中,對再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條件予以落實,即,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只要雙方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的,就應當予以離婚。?但這個“分居”的界定就比較難了,建議最好還是咨詢下專業律師。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作為中國的高危職業,人財兩空對于“全職太太”來說那是常有的事兒。但從明年開始,全職太太的春天就來了,作為家庭中照顧子女、老人更多的全職太太來說,她們付出了很多的勞動和辛苦,也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與義務,雖然沒有外出工作,但同樣具有價值,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正是看到并且認可了全職太太們的價值。一旦離婚,不會再身無分文、人財兩空,而是有權向對方請求更多的補償了。
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條不再有爭議了。
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現行《婚姻法》規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③實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這4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只有這4種情形構成的過錯可以請求賠償。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條兜底條款:“其他重大過錯”,出軌這項過錯,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過錯”!以前建議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應當少分財產,但這一條出現后,代表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就必須少分!以后,出軌的成本可是會很高了!
你還想了解哪些內容?評論留言給我吧!
2022年新民法典對婚姻有什么調整?
一、2022民法典新規變動有哪些
1、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變為不如實告知可撤銷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親子關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3、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分居滿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最后一款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現行的《民法典》被判不準離婚后再次起訴的間隔為半年。但此次草案中,對再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條件予以落實,即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的,應當予以離婚。
2022婚姻法律新規變動有哪些
二、民法典對于婚姻制度做出調整的意義
婚姻家庭立法的一般價值闡釋。從民法典第1041條,從立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來看,婚姻家庭立法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立法包含了理性界定、倫理關懷和行為引導的目標,其所保護的價值,從宏觀上可以區分為尊重婚姻主體的需要和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
請歸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效力的變化之處?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對“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本身進行說明。《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該規定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應為“合法行為”。換而言之,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的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使用了“民事行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時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該規定刪除了“合法行為”的表述,同時在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行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這表明《民法典》已經修改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作為立法概念已經成為了歷史。
之所以這樣修改,個人認為存在兩個理由:其一,“法律行為”的概念源自《德國民法典》對“合同”等行為高度抽象提煉而來,此次《民法典》回歸此概念的本來形態,可謂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為”分為法律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以及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如若“民事行為”作為上位概念,會引起法律調整“戀愛行為”等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的誤解。
(一)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變化
1.《民法通則》時代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時代
囿于《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粗糙,過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9年的在《合同法》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限縮。其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民法典》時代
為了更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法典》對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又作出了一些改變。《民法典》一共規定了7種無效情形。分別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