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繼承典型案例,不動產繼承法律適用案例?
不動產繼承法律適用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實施后的典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它規范了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今年來,汕頭兩級法院全面正確實施民法典,切實落實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汕頭中院精選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深入講解民法典重點內容,把群眾身邊的案件變成一堂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
房屋出賣人離世,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繼續履行被繼承人生前簽定的合同義務
一、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某與肖某佛簽訂汕頭市百合園某房產買賣合同,約定雙方按63000元整轉讓,因系政府補貼住房尚未能辦理產權轉移過契手續,經雙方同意,今后如能辦理時,轉讓人肖某佛必須負責配合產權過戶手續,過契的手續稅率費用按雙方各自承擔。雙方自立契之日起,該涉案房屋業權歸承受人李某某所有,肖某佛移交房屋所有權證給李某某,此據暫作該房產權轉讓依據,在產權過戶手續清楚時作廢。李某某次日付清房款后,肖某佛將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交由李某某收執,并將涉案房產交由李某某使用至今。
肖某佛于2016年死亡,其妻陳某英于2014年死亡。肖某敏、肖某毅系肖某佛和陳某英的兒子。因案涉房產至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李某某訴至金平法院,請求確認李某某與肖某佛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判令肖某敏、肖某毅協助李某某辦理涉案房產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裁判結果
金平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判決,判令李某某與肖某佛于1991年簽訂關于汕頭市百合園某房產的買賣合同有效。肖某敏、肖某毅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李某某辦理涉案房產過戶更名手續,有關過戶的稅費由李某某承擔。
一審判決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汕頭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判令肖某敏、肖某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李某某辦理涉案房產過戶更名至李某某名下的手續,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款及相關費用由李某某與肖某敏、肖某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自承擔。肖某敏、肖某毅承擔稅費的范圍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三、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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