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倫理道德圖,民法典將誠信作為重要原則的原因?
民法典將誠信作為重要原則的原因?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民法典女婿不贍養岳父岳母不違法,如果女方是獨生子女會有不同嗎?
民典法的確規定女婿不贍養岳父岳母不違法;兒媳不贍養公婆不違法,因為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系。雖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但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1129條 規定:女婿贍養義務,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 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可見 我國法律是鼓喪偶兒媳 贍養公婆 ,喪偶女婿 贍養岳父母的 。這之間主要是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認知和處理。女方是獨生子女同樣在民典法范圍內適用,沒作特殊要求。
法律硬性規定“血緣關系”是贍養義務必備條件。所以兒女是贍養父母的 主要責任人,女婿與兒媳在民典法里不是贍養父母的責任人,只能是協助。
因為女婿與兒媳與贍養對象不存在直接的血緣關系。
說直白點“贍養是情分,不贍養是本分”。
這一硬性規定之下,各自應找到自己的位置。作為子女必然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作為父母不能蠻橫苛刻要求女婿,兒媳贍養自己,妥善處理與女婿,與兒媳之間的關系,責權分明。
法律冰冷,愛是溫暖,妥善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就是說法律是“死”的 冰冷的,但親情關愛是“活”的,充滿溫暖的。
人是有感情的,彼此是相互的。你敬一尺,他還你一丈。生活中你真心對待女婿、兒媳,那么他們也沒有理由不對你好。
畢竟他是你女兒的丈夫,你外甥 外甥女的父親;畢竟她是你兒子的妻子,你孫子、孫女的母親。
這一特殊關系決定你與他們之間的關系親密無間。
上千年的尊老愛友、孝道,是道德約束,也廣泛受人尊重和接受。
發揚尊老愛幼傳統美德。在這里完全體現尊老愛幼傳統美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每個人都要變老,父母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因此孝敬老人作為兒女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同樣,作為老年人也要理解、愛護、關心子女及晚輩,包括女婿、兒媳,不能倚老賣老,為老不尊。
只有互相理解、包容才能和諧共處,營造幸福的生活。
法律只是一個邊框,內容是自己營造,感情融合,內容才柔美。幸福和諧生活才是我們最終想要的。
民法典體現法與道德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內容和意義都有些什么呢?
一、民法典的主要內容民法典包括7編,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條,總字數10萬余字。結構安排上有幾個特點:一是堅持民商合一,二是單設人格權編,三是不設獨立的債權編,四是不設獨立的知識產權編,五是單設侵權責任編。(一)總則編。總則編共10章、204條,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第一,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在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中體現了綠色原則。第二,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第三,確立了特別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第四,完善了民事權利制度。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保護條款”等。(二)物權編。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與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第一,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完善征地補償制度,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銜接;落實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制度;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銜接性規定。第二,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適當降低作出決議的門檻;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規則;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第三,增加規定居住權。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第四,關于改善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和清償順序;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完善流押、流質的規定。第五,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后,再進一步做好銜接。(三)合同編。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與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第一,增加典型合同類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這4種新的典型合同。第二,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明確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第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第四,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第五,完善格式條款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六,禁止高利放貸。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七,細化客運合同的規定。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等。(四)人格權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并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第一,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第二,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第三,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并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四,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民法典從人格權保護角度作了明確規定。第五,明確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常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強化個人信息的保護。(五)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編共5章、79條,與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第一,明確規定樹立優良家風。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第二,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規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回應社會關切。第四,規范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第五,規定離婚冷靜期。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六,完善收養制度。明確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刪除了現行收養法關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為14周歲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養人的條件要求。(六)繼承編。繼承編共4章、45條,與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第一,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增加打印、錄音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并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還增加規定了遺囑信托。第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社會組織作為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第四,完善了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此類財產收歸國有后應當用于公益事業。(七)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與侵權責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第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第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權益。第三,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四,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顯著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第五,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為鼓勵助人為樂,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第六,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第七,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規則。“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二、民法典的意義(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能夠充分彰顯、集中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夠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法律關系是社會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法律關系。民事關系調整得好,各種社會關系就比較和諧,各種社會矛盾也就比較和緩。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范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法人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平競爭提供了基本準入資格和民商事行為規范;物權制度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等公有制的實現、為保護和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發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為各類民事主體自由參與市場交易、實現經濟利益提供了基本行為準則。(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保護法。權利能力制度關系到每個人一生的權利,甚至關系到胎兒的利益;監護制度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關系到每個人的終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民法典匯集了幾大基本性制度?
民法典匯集了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六大基干性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民法典道德規定?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這是基于社會主流道德觀念和習俗,是社會公共道德,是社會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民法典將其納入規定,彌補了法律的局限性,從而保證了民事活動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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