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于財產安全,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什么責任?
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什么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并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個人財產法全文?
民法通則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人身財產可能遭遇傷害時該怎么做?
一、當財產受到損害該怎樣解決
當財產受到損害的,受害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個人財產安全的概念?
人身安全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行動自由、住宅、人格、名譽等安全。財產安全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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