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什么意思)
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公證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公證行為,技術監督部門對于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等,都屬于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主要有以下幾種:
公安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由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尸體、路況以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對當事人交通責任的認定;對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員、勞教和受審人員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等。
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有對合同、委托、遺囑、繼承權、財產權、收養關系、親屬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公證;對身份、學歷、經歷、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事實的證明;對有關文件的真偽、法律效力的公證等等。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等級確認;對革命烈士的確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勞動管理中的確認
勞動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人員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對特別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等。
衛生管理中的確認
衛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食品衛生的確認;對新藥品及進口藥品的鑒定;對國境衛生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
經濟管理中的確認
經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產品標準的行政認證和計量器具檢定,產品質量認證;對商標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確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確認;對養殖水面區域的確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等。
法律依據:
《北京市實施若干規定》第二條: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的婚姻登記,由市民政局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二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第五條:確定全國重點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由國務院民政部批準后公布。確定地方各級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由該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九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民政部門負責評殘的對象是: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
(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四)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北京市實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入伍前為本市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區、縣安置辦公室核報市安置辦公室批準,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行政確認的定義是什么?行政確認行為的認定在哪部法律法規的哪一條款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給予確認,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確認的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第十八條。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公證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公證行為,技術監督部門對于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等,都屬于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的特征如下:
1、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要求作出;
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確認時,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并尊重客觀事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自由裁量。
行政確認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適用于廣泛的范圍,行政確認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鑒證、行政鑒定。
行政確立的分類如下: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于該行為補充。
按照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2、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于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準許或同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是什么
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對申請事項進行確認。
2、行政確認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組合而成,并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
3、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并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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