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變更姓名,民法典關于姓名權和名稱權的修改?
民法典關于姓名權和名稱權的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改名字的六個條件?
(1)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民法典可以改名嗎?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習慣。
民法典關于改名字的理由?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更正姓名:
1、變更姓氏為隨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或其他扶養人姓的;
2、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3、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4、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5、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被通緝、受到刑事追訴、服刑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民法典如何規定小孩改姓?
孩子姓名問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15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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