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合同民法典,網絡服務合同構成要件?
網絡服務合同構成要件?
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與傳統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因為本案的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單方的格式合同;二是因為網絡服務合同不是雙方直面協商、簽字成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只要一方發出要約,一方予以承諾,合同就算成立。所謂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并且希望對方能夠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必須向特定人為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項承諾也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傳遞的方式要符合要約的要求。
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_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采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發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信息格式、數據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信息應當是信息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絡交易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
網絡服務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
2、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采用承諾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九十條
民法典關于網絡合同違約的司法解釋?
電子合同的違約責任取決于合同內容的約定。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電子合同即是近年來網絡和電子數據的發展而興起的一種合同形式。因此,電子合同只是合同表現形式的一種,即傳統的紙質合同采用了網絡載體的電子數據形式。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的區別只是表現形式存在不同。具體到電子合同的違約責任方面,需要看合同內容本身。因為違約責任是合同簽約方對于一方或多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的約定,一般情況下,與合同采用的形式無關。也就是說,電子合同本身并沒有特定屬于電子合同違約責任,而是取決于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