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56條(刑法256條和257條是什么)
暴力取證罪怎么處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致人 傷殘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 暴力取證罪 關于暴力取證罪怎么處罰的情況是根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 貪污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 瀆職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 刑法 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中國刑法總則》 《中國刑法總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 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 區別編輯 與 刑訊逼供罪 的區別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 證人 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 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 暴力取證罪中“證人”應為狹義理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該法條分為兩罪,一罪是刑訊逼供罪,一罪是暴力取證罪。在這里,法條對“證人”的范圍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認為這里的“證人”是單指 刑事訴訟 中的證人、被害人,也有人認為這里的“證人”還應包括民事、行政 訴訟 在內的所有訴訟或非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筆者認為這里的“證人”應是單指刑事訴訟中的證人。理由如下: 1.從立法沿革來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是由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演變而來的。原條文是“嚴禁刑訊逼供。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傷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處罰”。現條文將“國家工作人員”改為“司法工作人員”,同時增設了“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是具有特定意義的概念。《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由于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一般在刑事訴訟中行使職責,因此,暴力取證罪中的“證人”是單指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對于非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能成為暴力取證罪的犯罪對象。 2.我國《刑法》將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兩罪設在同一條款中,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對象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暴力取證罪的犯罪對象是“證人”,其立法原意是加強對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的保護。據此,筆者認為,暴力取證罪中的“證人”也應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暴力取證的行為只限于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3.暴力取證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僅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同時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由于刑事訴訟案件與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其他非訴訟案件有著本質區別。刑事責任相對較民事、行政責任要嚴厲。從影響司法機關正常司法活動程度來看,對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使用暴力逼取證言相對較其他非刑事訴訟中逼取證言的社會危害性要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由此可見,法條已經把嚴重的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的,按照 故意傷害罪 或者 故意殺人罪 定罪處罰,實際上所判處的 刑罰 都會高于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暴力取證罪的設立旨在加強對刑事訴訟中證人的人身權利的保護。對民事、行政訴訟等非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使用暴力逼取證言,情節較輕的,不應作犯罪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依法定罪處罰。 4.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和被害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的訴訟地位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對被害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陳述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證人,對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陳述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法律未作明確規定。被害人同證人的人身權利應當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對此類行為作犯罪處理必須作出擴大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修正)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第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第二章 管轄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
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第十條 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
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后的十日以內,由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第十一條 對于根據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性質,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進行偵查。
報送案件的具體手續由發現案件線索的業務部門辦理。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
刑法中,關于對婦女的規定,?是哪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6條的規定,婦女指十四周歲以上已婚或未婚女子。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256內容
一、概念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既可以是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是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公民,還可以是選舉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破壞選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的目的。犯罪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有的是出于給自己或自己親友爭取選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滿的候選人當選,也有的是對選舉工作有意見等等。不同的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選舉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利的更要標志。選舉制度是國家的重要制度,是國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護,任何侵犯公民選舉權利的自自行使,破壞選舉制度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損害國家的政治生活,必須依法懲處。
(四)客觀方面
破壞選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行為人在選舉中實施了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
“暴力”,是指對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等進行人身打擊或者實行強制,如毆打、捆綁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搗亂選舉場所,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等情況。“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等不能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或者在選舉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組織和管理的職責。
“欺騙”,是指捏造事實、顛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傳,以虛假的事實擾亂正常的選舉活動,影響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當指出的是,這里的“欺騙”,必須是編造嚴重不符合事實的情況,或者捏造對選舉有重大影響的情況等,對于在選舉活動中介紹候選人或者候選人在介紹自己情況時對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實有所夸大或者隱瞞,不致影響正常選舉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以欺騙手段破壞選舉。
“賄賂”,是指用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收買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使之違反自己的真實意愿參加選舉或者在選舉工作中進行舞弊活動。
“偽造選舉文件”,是指采用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的方法破壞選舉;
“虛報選舉票數”,是指選舉工作人員對于統計出來的選票數、贊成票數、反對票數和棄權票數等選舉票數進行虛報、假報的行為,既包括多報,也包括少報。
上述列舉的破壞選舉的手段,行為人具體采用何種手段,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只要行為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采用了上述手段之一,破壞了選舉或者妨害了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就構成了本條所規定的犯罪。
二是行為人破壞選舉的行為足以造成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后果。“破壞選舉”,是指破壞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非法阻止選民參加登記或者投票,或者迫使、誘騙選民違背自己的意志進行投票,以及使選民放棄自己的被選舉權等等。破壞選舉的正常進行和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破壞選舉罪的兩個主要的行為表現。只要實施其中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三是破壞選舉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破壞選舉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二、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立案標準: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導致鄉鎮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級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三)特大案件:
1、導致縣級以上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四)本罪的追訴標準及情節嚴重的情節,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立案標準以及重大、特大案件的標準酌情認定。
刑法256條是什么
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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