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感悟心得,民法典中物權的內容?
民法典中物權的內容?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不動產登記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第二百一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二百一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二百二十二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第二節??動產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三節??其他規定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條??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你知道《民法典》填加了居住權有什么意義嗎?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問世,中國民法制度迎來了民法典時代,也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巨大變化。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從淵源看,居住權最早產生于羅馬婚姻家庭關系中,而且與財產繼承制度緊密相關,最初是作為生活保障的制度設計而存在的。民法典中的居住權是指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關于居住權的相關條文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居住權的屬性特點
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居住權的設立方式為登記主義,居住權可以通過書面合同設定,但以登記為權利設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遺囑設定。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于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范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范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
1、居住權屬于人役權
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為居住的權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
2、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于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范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范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
3、專屬性
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
4、無償性
古代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女性或者奴隸老無所養的問題。現在主要解決父母、無房的離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說保姆的權利的問題。因此。居住權制度以恩惠為目的,居住權設定是無償的。
5、居住權的設定方式
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
三、居住權設立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居住權最重要的一個推動因素是中國在2014年開始“以房養老”的試點。盡管以房養老的模式涉及約30種,但人們經常所指的是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一方面可以通過抵押房子的所有權獲得退休后的養老金,另一方面也可以繼續保持對房子的使用權利。而這種養老實踐,實現了房屋所有權與居住權的分離。居住權的設立對保障房屋居住人的居住權利,特別是為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居,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傳統領域中居住權存在的必要性。事實上,在這些傳統領域中,居住權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物權法頒布之后的十年司法實踐表明,在公房租賃型的案件情形下,居住權仍有其適用的空間。例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住房面積以內,實行標準價;超過國家規定住房標準的按照市場價計算。職工按照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擁有部分產權,在自用和自住時受到法律保護;將優惠購買的住房投向市場時,則受到法律的約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因此,部分產權的房屋的市場價格得不到肯定,在離婚分割時存在很大爭議。筆者認為,部分產權的房屋在分割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裁判以居住權的方式進行分割。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必須接受另一方居住權的限制,直至另一方再婚時為止。還有一種情形是雙方都沒有所有權的婚姻住宅,主要是承租的公房。單位為便于對房屋的管理,一般不愿意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情形下,由非本單位的人繼續承租。享有公房承租的一方在住房方面享有隱性的利益。因此,應當允許在承租的公房上設定居住權。
在繼承法領域,居住權也有適用的空間。目前,我國婚姻狀況呈現出復雜化的趨勢,再婚人群增多,特別是老年人再婚問題不容小覷。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礙來自于子女,而子女對于父母再婚的主要憂慮在于害怕將來的繼承利益受到威脅。例如,老人臨終前將自己的房產留給子女,同時囑咐子女讓生存配偶在有生之年居住房屋。實際上老人是想在房屋上設定居住權,但是由于沒有居住權這項制度,老人的囑咐僅僅具有債權的效力。如果允許設定物權性質的居住權,生存配偶不僅可以對抗繼承人的房屋所有權,還可以對抗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房屋被征用或者第三人損害房屋時,居住權人可以獨立地行使物權,在替代的房屋上主張居住權,或者就房屋的補償金、賠償金主張相應比例的補償。因此,居住權制度可以保障生存配偶的居住利益,也可以保障子女的繼承利益。
在離婚幫助型的案件中,居住權制度也有適用的空間。例如,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針對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第3款中規定了居住權:“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居住權的范圍和設立條件是什么,司法解釋語焉不詳,或者說,這超出了司法解釋所及的范圍。在未來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應將離婚時弱勢一方的居住權納入婚姻家庭編中。具體的法律規定可參酌國外之立法例,也應特別關注離婚后撫養子女一方的居住權。此處也需要在民法典物權編中設立居住權作為制度支撐。
在婚姻法和繼承法的修訂過程中,事實上對物權編的居住權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某種程度而言,居住權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的制度改革。在以上的例子中,都需要有居住權制度來支撐。因此,如果在民法典物權編中引入居住權,將為民法典繼承編、婚姻家庭編的變革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居住權可以拓展至新型領域。事實上,居住權不僅在傳統領域中有適用需求,還可以拓展至新型領域,比如進行保留居住權的買賣,例如,在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形下,老人可以在有生之年保留對房屋的居住權,而房屋的受讓人則一次性或者分期地向其支付價款,作為養老金。此外,在合資建房時可以設立居住權,在分時度假領域也可以設立居住權。可見,居住權的功能也不僅限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層面,還可以實現所有人對財產利用多樣化的投資功能。
居住權的適用范圍和社會功能的擴張和延伸,對于更好地保護弱者利益、體現房屋所有人的意志,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這個制度如果設計得當,完全可以賦予新的生命。在民法典物權編的制定過程中,立法者應當將之納入,為實現所有權人對其財產進行多種形式的利用提供更多的選擇。
民法典釋義 物權編?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預告登記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六條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第十八條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十九條轉讓人將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被撤銷。
關于民法典的作文50字?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那么,你們聽過《民法典》嗎?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將保護人民合法權益向縱深推進。
民法典具有中國特色,具有實際指導意義。民法典的誕生不僅整合了新中國成立以來70多年長期實踐以來形成的民法規范,還吸收了中國民族優秀的法治傳統文化內涵,并且具有強烈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基本屬性,是充分結合了中國國情和社會民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集大成者。
從公民生活角度分析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有何現實意義?
民法典頒布: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保護私權利的法律匯總,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也是公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的編纂與出臺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斷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一、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將編纂民法典作為重大立法任務。作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工作,這一任務順應新時代發展,關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主要矛盾變化與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訴求,立足民生發展領域的新問題、新挑戰,加強民事重點領域立法,為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保障私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只有充分保護私權,才能全面保障和維護公民的切身利益,并有利于規范公權。民法典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匯編,更是中華民族精神和新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反映出一個民族對生存發展民生關鍵問題的基本立場。縱觀世界法制發展史,那些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法典,通常都是在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處在蓬勃發展的時期形成的,凝聚起這一時期社會發展要求的廣泛共識。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立法工作堅持以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為根遵循,結合民生實際,密切關注人民發展要求,體民情、聚民意、保民生,創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攻堅任務,更加深刻地回答了我國法治建設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
二、民法典的頒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特色凝聚
首先,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在總則第一條中明確提出“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凝聚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體系建設的內在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中共中央印發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強調,力爭經過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其次,對“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貫徹落實、保障人民權利,是這部民法典豐富的內容特色。回應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是民法典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當前,人民群眾物質生活水平已經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對于民主法治、人格尊嚴的保護、環境的保護、民事權利的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等等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在充分調研之后,民法典的編纂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推進和創新。比如,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創新,不僅是完善法律對人的權利全面保障,也是落實憲法精神的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人格權從基礎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到大家現在普遍關注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等發生了諸多變化。如何保護人們的這些權利,迫切需要立法來規范。
再次,為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公民私權中很重要的物權編也是人們高度關注的內容之一。如在此次的民法典編纂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做了完善,為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解決農村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性不夠的問題。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新增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三、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中國立法進程的重大工程
民法典編纂過程龐大而復雜,“編纂”意味著跟現行的民法單行法相比,民法典的內容并不是推倒重來,更不是一成不變,而是在單行法基礎上的修正完善,根據時代的發展增添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從民法總則到民法典的編纂,先后10次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總共有425600多人參與提意見,提出的意見總數達102萬條。除了公開征求意見,立法機構還面向各地方發函廣泛征求意見。民法典征集意見不僅涵蓋各省人大中央有關部門,還有包括學術研究機構與基層立法聯系點。除此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編纂過程中 創新工作機制,除了法工委以外,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納入編纂協調機制當中,集成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學界方方面面的力量充分參與,確保編纂工作科學高效實操性強。
為了有序推進,我國民法典編纂采取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并將修改完善的各分編草案同民法總則合并,成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15年民法典編纂正式啟動,編纂民法典既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一項重大立法任務,也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法治建設部署。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7年3月,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審議。此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拆分審議。在歷時五年的編纂過程中,民法典草案編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則,從宏觀的國家發展到微觀的個人權益維護保障,從總則到各分編的修訂完善,共完成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創下新中國立法史的新紀錄。
這部民法典頒布的重要意義體現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民事權利的一個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這部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社會熱點訴求,滿足新時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立法的每一個環節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治建設更加深入人心,不僅具有中國特色,而且彰顯出豐富的時代精神,讓我們共同期待民法典的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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