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誰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誰審理traffic)
人民法院由什么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什么部門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根據案情由法官獨任審判或者合議庭審判,案件都是經過法官的審理才能作出相關的判決文書。
審判委員會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的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的為了法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而這里的一種常設的會議機構。中級人民法院以上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審判委員會委員專業和工作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審判委員會委員專業和工作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由什么審理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由合議庭審理或者獨任制審理。
根據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四十一條 審判長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職責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哪個部門審理
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有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三種。審判委員會設在各級法院,由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其他委員組成。其主要任務是討論、研究重大疑難案件,研究制定有關審判工作的方針和部署審判任務。合議庭是各級法院最基本的審判組織,通常由三至五名審判人員組成,適用普通程序審判案件。獨任審判員是設立在基層法院的審判組織,它由享有審判權的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一人組成,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實較為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誰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法律分析: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定。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評議案件,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評議案件筆錄由合議庭全體組成人員簽名。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布。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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