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法釋〔202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罪名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妨害安全駕駛罪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危險作業罪第一百四十一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第一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第一百六十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襲警罪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冒名頂替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罪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第二百九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稱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于構筑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級別
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人
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八條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一般為一級大法官,其他副院長為二級大法官
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條規定,“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二條規定,“初任法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我國級別最高的法院共有幾個?
我國級別最高的法院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于構筑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擴展資料: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還有如下級別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及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對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除審判案件外,并且辦理下列事項:
1、依法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2、依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中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于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國家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國家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轄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并不是經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聯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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