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哪些?
證據 的合法性包括哪些 證據合法性—主體合法: 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 證人 ,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等等。 證據合法性—形式合法: 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保證合同 、 抵押合同 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證明。 證據合法性—取得方式合法: 證據取得方式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證據取得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證據的違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就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隱私權等。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取得方式是所謂偷錄、偷拍。再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不得由一名審判員或書記員獨立調查,屬于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也不能進行證據調查。 證據合法性—程序合法: 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 訴訟 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庭上提供的證據,必須要滿足證據三性,這樣才有可能被法官采納,最為判決、裁定的依據。而其中就要求證據必須要具有合法性,不然的話可能也不會采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現實中,有的人收集證據可能并沒有過多的關注這一點,這樣往往會導致證據最終不被采信。

證據的特征
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現存在,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
證據關聯性指的是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相互有聯系的特性。證據一定要注明案件中的待證事實。與案件毫無聯系的事物即使是客觀而真實的存在,也不能作為證據。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據的合法性包括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形式合法,證據的取得方式合法,證據的程序合法。
證據三性中,合法性有什么意義?
合法性的意義:
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證據必須經法定流程查證屬實。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相關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要求。
證據本身必須真實可靠。合法性,是指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限定的訴訟流程,進行搜羅、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擴展資料: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律對證據的來源作出了規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法律還對各提供證據的主體作出了一定條件的限制。例如,對于證人證言,必須是由合格的證人作出。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第99條分別規定偵查訊問(詢問)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都應由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簽名或蓋章。
勘驗檢查筆錄應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鑒定結論應由鑒定人簽名;視聽資料應當附有制作者、制作時間、地點、對象、制作過程及設備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等,其目的是證明其來源出于合法的途徑。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
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
證據三性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擴展資料:
對于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參考資料:證據 (法律學術語)-百度百科
什么是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單位所簽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一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3)證據的來源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現在:出具證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譬如,一份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某某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因出具該證據的主體沒有認定某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沒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鑒定書,因出具該鑒定書的單位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種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來源,在庭審時質證應注意。
證據三性的法律規定?
證據的三性為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一、合法性。證據合法性,側重于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二、真實性。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三、關聯性。證據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系,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于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遼據的“證明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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