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物權法關于物業(yè)費的規(guī)定)
什么是《物權法》?
200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奠定了物業(yè)服務管理活動的民事法律基礎。
《物權法》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對物業(yè)服務管理活動的基本概念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jù)】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調整范圍】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三條 【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第四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第七條 【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八條 【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jié) 不動產登記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統(tǒng)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jù)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模杂涊d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qū)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十九條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jù)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工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01
《物權法》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是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jù)憲法,制定的法規(guī)。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02
《物權法》主要包括三個大方面的內容。首先就是歸屬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東西歸誰,屬于誰。如在第二章規(guī)定了歸屬相關事項。一些是自己的物產需要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登記。
03
其次就是物權的保護。就是說本來屬于你的東西,被別人搶走或剝奪,怎么樣處理解決,侵權人該遭受什么樣的處罰等。如《物權法》第三章規(guī)定了關于物權保護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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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作為物品主人的你有什么權利。比如說你有一臺鋼琴,這是屬于你的東西,按照法律你有權利對它做出任何處理(不違反其他法律),賣掉、扔掉或者是送給別人都可以,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你所具有的權利。
特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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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全文都有哪些內容
物權法全文內容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占有。物權法廢止后,被民法典替代。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什么是“物權法”?
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這里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以及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的這個概念,如果給它下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它這里的土地是個大概念,我前面講的土地、森林、礦藏,埋藏在地底下的,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它包括比如說居民的住宅,學校、醫(yī)院、工廠的房屋、體育場館、公園等等。這個土地附著物講的是,和土地不能分離、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這樣一些東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屬于土地附著物。動產這個概念,講的是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以外的物。給動產下定義,是先講清楚不動產,哪些屬于不動產,簡單講,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講清楚不動產以外,所有的我們能看到的這樣一些東西,都屬于是動產。
所以,從《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特別是物的這個概念來看,它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可以說包羅萬象。制定《物權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專業(yè)性都很強。講它的政治性,就想講到《物權法》是既關系到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為什么?無論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我剛才講到的這個不動產和動產,都有很大的關系。特別是企業(yè)的生產經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們的《物權法》的調整對象,都和《物權法》上的物權、和《物權法》上的這個物,發(fā)生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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