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利息均衡原則民法典利息規定
民法典利息規定?
民法典中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規定為四倍LPR,就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不適用于金融機構。
2021年民法典民間利息的解釋?
第一、沒有約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該款表明,對于未約定利息的,《民法典》一改過去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再區分借貸雙方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也不區分出借人是否為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均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利息約定不明確
雖約定利息,但利息約定不明的,則要區分借款合同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如果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依然視為沒有利息。若一方或者雙方為單位,如果利息約定不明,允許雙方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的,則由法官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可見《民法典》對單位是格外的“眷顧”。這見于《民法典》第680條第三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利息15.4起算規定?
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民法典丨借款合同中,應當如何支付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為了體現合同公平的原則,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確定不平等的合同內容,法律明確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則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此外,法律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