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法典(云南民法典有獎知識競答答案)
云南通報教師打學生,法律是如何規定體罰學生這種行為的?
體罰學生本身就是不對的,對于網絡熱議的教師毆打學生的處理,結果現在已經出來了。結果的公布也讓我們看到了體罰學生是需要承受一定的代價的,該學校的校長也需要承擔連帶的責任,校長也被政務警告處分,對這個老師也已經被警告處分同時還被調離了教師,崗位還降低了他的等級,最重大的一點在于這個老師被全縣通報批評,而且當地的教育局的主要負責人,他還要為此作出書面檢討,要向當地的縣政府部門作出檢討行為。可以說一個老師打學生牽動了整個學校和當地的教育局,這樣的一個處分其實也告訴我們作為學校或者教育局,不是把老師招進來就完了,你還要考驗教師的一個素質、教育水平和為人的。
法律怎么規定體罰學生的這種行為,其實在《教師法》當中就已經有明確規定。在教師法第37條當中,就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行為,不允許體罰學生,而且情形比較嚴重的,如果構成犯罪,還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除了教師法以外,《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和《民法典》都已經明確規定了,一個人的身體健康不容他人侵犯,對于老師也好,家人也好,還是其他的人也好,都不能夠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益。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有規定對于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或被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如果情節較嚴重的,那么會被判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同時還未罰款。
對于《刑法》當中,如果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的,那么會被處以這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畢竟導致構成輕傷,那么就屬于故意傷害罪了。
現在的老師越來越不好當,以前的老師在教育學生的時候,如果有不認真的有不聽的,確實有這個體罰的現象,老一代人曾經講過,棍棒底下出孝子,但是現在越來越注重這個做思想工作,做這個溝通,而不是用野蠻粗暴的行為解決,更多的是讓老師要學會動腦以及借助其他人的力量來共同教育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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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新規向伴侶隱瞞艾滋將被追究刑責,此規定是否與民法典沖突?
沒有沖突,民法典它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障我們最基本的人權和公正權利。而這一規定正式保障了所有的正常人,他們的合理權益他們的知情權和人權人身不受侵害的權利,所以這個并不沖突。
一、向伴侶隱瞞艾滋病涉及違法的行為。
因為我們知道艾滋病其中有一個傳染源頭就是性傳播,但是如果說成為伴侶或是步入婚姻的時候,肯定會發生這種夫妻行為這樣是有很大的可能傳染艾滋的,不管是做了很多的安全措施也是有很大可能的,甚至是如果說兩個人進行備孕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會對健康的那一方伴侶,或者說對自己的下一代產生致命的影響,這些都是不可原諒的,也是涉及到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現在這一規定被引進規定當中是非常合理并且正確的
二。為了保障伴侶的人全。
我們每個人的人身安全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說我們在未知的情況下感染了疾病,這對于人的人生是莫大的傷害,但是偏偏艾滋病它是具有一個隱私權但是呢,現在我們進行了這樣一個規定。可以保證在不侵犯艾滋病人的隱私的權利上。也讓健康的伴侶有知情權,這樣的話是為了保障更多的健康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某些不法分子所害傷害了自己的人身安全,這樣是合理的。
三、與民法典同根同本也來源于民法典,所以不沖突。
因為民法典他也是保障了,我們正常公民的合理權益的這一規定并沒有侵犯艾滋病人的隱私權,沒有要求他們向社會公眾公開,而是向自己最親密的伴侶去公開,他們也是就有這樣一個責任的,這是為了避免很多健康的伴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懷有不良心思的艾滋病人進行誘騙和傷害也是保障人權的一個規定,所以認為和民法典沒有沖突并且是相得益彰的。
云南18能結婚嘛?
不能,因為我是一個云南人,云南是中國的一個省,結婚年齡自然是按照目前《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來的。
《民法典》中結婚年齡是男22、女20。確實會有一些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會有變通,比如西藏自治區及其他一些民族地方,基本都是把結婚年齡確定為男20、女18。
我不否認事實婚姻在客觀上仍然存在,但是已經不被國家承認為是結婚。沒有手續你怎么算是結婚;就算有手續,也大概率屬于無效婚姻吧。
按您這個所謂的“云南網友”的說法,她認為這是結婚,事實上在法律上這只是同居而已。18周歲一般情況是辦不了結婚手續的呀。
所以云南人結婚不早,你這個所謂的“云南網友”要么就是概念不清楚,把民間約定俗成的事實婚姻當成了結婚。要么就是某些執行結婚年齡變通規定的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民。這些女孩子確實可以18、19歲結婚,這是合法的。
不過如果你發現有人聲稱是男20、女12“結婚”的,那這已經屬于強奸了。因為幼女(14周歲以下)沒有承諾能力,且行為人明知(除非有其他相反證據證明)。麻煩您幫忙報警吧,因為這還可能涉嫌拐賣人口之類的嚴重犯罪。我們云南人民會感謝您的。
我去云南導游強制購物怎么辦?
導游強制要求購物的解決途徑:
1、雙方協商;
2、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游客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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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小區樓房火災致7死涉嫌人為縱火,縱火人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
根據云南省應急管理廳發布的通報,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歐陸風情岸11棟a單元801室發生火災,在801室經過搜救后發現有七人已經死亡了,不過火災尚未波及到其他住戶,經官方調查應當是人為縱火,那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放火罪。
一、縱火人構成放火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該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是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有可能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放火行為已經威脅到了同一棟樓住戶上的人身安全,在客觀行為上已經符合放火罪的實行行為日。而對于放火罪而言,存在著結果加重犯的場合,即只要造成了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死亡結果,并且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對該死亡結果具有認識,并且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那么就可能構成放火罪的加重刑。而對于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在本案中因為犯罪嫌疑人的縱火行為,而早已威脅到該棟居民樓里其他人員的安全,因此已經構成了放火罪的既遂。
如果我們身處的環境里發生了火災,我們一定要記得及時的撥打119火警電話,另外,如果身上起火應當先恢復冷靜,將身上的衣服脫下或撕下,通過翻滾將火壓滅,但注意一定不要穿著但獲得衣服亂跑。另外,如果火勢在蔓延時,我們必須要用衣服掩蓋好口鼻,然后俯下身子,淺呼吸,快速有序地向安全通道撤離,一定要避免大聲的呼喊,防止有毒煙霧進入我們的呼吸通道。
這次火災涉嫌人為縱火,而且造成了多人的死亡,我們相信法律一定會讓縱火者承擔他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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