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是否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沒有被廢止,但其主體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內容不再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關于實施范圍的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句規定“100余名職工”,是指工廠、礦山職工人數,不包括企業管理機關和附屬單位人數。 在計算人員數量時,包括工資制度、供應制度人員和學徒、臨時工(臨時建筑工人和搬運工除外)和試用期人員。 第二條企業實行勞動保險的,其業務管理機關和附屬單位應當與企業同時實施勞動保險條例。 企業管理機構是指資金總額用于企業收入、基本建設費用、經營費用的組織。 “附屬單位”是指企業附屬的相關業務、員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機構。
拓展資料
1. 第三條實施勞動保險的企業所屬單位的職工和工會的職工不直接由企業管理或者管理支付,其產假工資、疾病、工傷工資、工傷喪葬費用由支付單位支付,工資支付單位按單位工資總額的3%(原在企業工作的工會基層委員會成員的勞動保險費由企業管理或者管理支付),由企業管理或者管理支付。 職工、職工、工會職工在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由企業管理或者管理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 第四條實施勞動保險的企業供應制度人員仍按照供應制度的規定辦理,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 工廠、礦山企業武裝警衛,在人民解放軍組織制度下現役軍人的,仍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各種待遇,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 第五條不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訂立勞動保險集體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精神和企業、工業、工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報當地勞動行政機關批準。
2.集體協議規定的勞動保險費用由企業管理或者管理承擔。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規定第六條實施勞動保險的企業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八條支付勞動保險福利時,工資總額的計算,按照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單位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的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勞動保險福利計算標準》第七條勞動者、職工工資按日、月計算時,按勞動保險福利計算的,按自己工資計算的,以職工的日、月工資為計算標準。 第八條職工工資按部分計算,按自己工資計算的,按三個月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 總工作時間不足3個月的,按職工實際工作日的平均日工資計算。 但病假少于7天的,以上述月的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第九條職工領取工傷傷殘補助的,退休或者死亡,按勞動保險基金工資領取養老金、救濟、補貼的,應當與工傷傷殘補助一起計算。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介紹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講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其業務管理機關與附屬單位,應與企業同時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業務管理機關系指其全部經費由業務收入或基本建設費或事業費內開支的機構而言。附屬單位系指企業中所附設的有關業務及職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機構而言。
2、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附屬單位內工作的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
3、人員,不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工資者,其生育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付給,支付工資的單位應按各該單位工人職員的工資總額3%繳納勞動保險金(原在企業工作的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的委員,其勞動保險金可以免繳),交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一并繳納。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醫療期間的醫藥費用,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4、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中的供給制人員,仍應按供給制的規定辦理,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的武裝警衛人員,如系屬于人民解放軍建制的現役軍人,仍應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各種待遇,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正案
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訂立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時,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精神,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并報請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實行。集體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繳納勞動保險金時,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條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附屬單位內工作的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不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工資者,其生育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付給;支付工資的單位應按各該單位工人職員的工資總額百分之三繳納勞動保險金(原在企業工作的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的委員,其勞動保險金可以免繳),交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一并繳納。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醫療期間的醫藥費用,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雇傭勞動者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采取重點試行辦法,俟實行有成績,取得經驗后,再行推廣。其適用范圍,目前暫定為下列各企業:
甲、雇用工人與職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與業務管理機關。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及附屬單位。第三條
不屬于第二條甲乙兩款范圍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根據本條例原則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第五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可暫緩實行本條例。第二章 勞動保險金的征集與保管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保險金,交工會組織辦理。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于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為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扣除,并不得向工人與職員另行征收。第九條
勞動保險金的征集與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照上月份工資總額計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內,一次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代收勞動保險金的國家銀行繳納每月應繳的勞動保險金。
乙、在開始實行勞動保險的頭兩片內,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全數存于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自開始實行的第三個月起,每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為支付工人職員按照本條例應得的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之用。第十條
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繳滯納金,其數額為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繳納,對于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于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第十一條
勞動保險金的保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托中國人民銀行代理之。第三章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治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并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退職養老或死亡時止,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與復工時本人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四、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查。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