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之日(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執行之日的區別)
刑法中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分別是什么時候?你好
判決確定之日應該是判決書送達被告的時間,生效之日是判決書生效的時間,包括一審需要經過上訴期和二審判決直接生效和死刑復核復核完畢的時間,判決執行之日就是交付監獄或者執行機關執行的時間,采納謝謝
宣判之日、判決確定之日、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這些如何區分?
以刑事判決為例:
1、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與抗訴的,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訴期滿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訴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既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之日。
2、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后,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怎么理解
關于判決確定履行之日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書上寫明的日期;判決執行之日是指實際交付執行場所執行的日期。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而判決執行之日則不一定和前兩個一致,有時候判決已經生效,但未必立即執行,如死刑,還要有關機關核準;有期徒刑判決生效之后可能沒有立即交給監獄機關,一審判決,給不服判決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訴期限。二審判決,當時生效。由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決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期限的還要折抵刑期,所以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死刑緩期執行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執行期滿兩年之后要么減為無期或有期,要么立即執行。如果減刑,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兩年刑期,體現對死刑犯的一種有優待,可以將兩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執行,更不存在問題了。而緩刑考驗期限從生效之日算,是因為緩刑本身不具執行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宣告之日的區別
法律分析: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書上寫明的日期;判決執行之日是指實際交付執行場所執行的日期。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一審判決緩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與抗訴的,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訴期滿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訴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也就是緩刑考驗期限的起算日。一審判決緩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緩刑考驗期限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既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之日。
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后,因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法院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的間隔。判決執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判決確定之日是哪天
判決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
判決生效之日: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執行之日,指生效的判決,交付執行之日。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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