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巡回法庭(最高法巡回法庭管轄范圍)
巡回法庭是什么意思?與普通法庭有什么區別?
巡回法庭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的工作內容是負責二審和再審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巡回區內案件一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就會到巡回法庭來;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就會到巡回法庭來。按照職責,巡回法庭還將受理一審案件,而最高法過去受理一審案件可謂鳳毛麟角。巡回法庭是要嘗試對一些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進行一審終結。
巡回法庭是可實施實行的
1、繼續保留原有法庭設施,作為巡回審判場所。
2、在巡回地點設置立案、統計、登記等輔助工作人員,負責與法院和當事人的通訊聯絡。地方政府、符合條件的組織也可以協助從事類似工作。
3、在法院設置案件、人員調度機構,負責制訂、落實巡回審判計劃、方案。
4、巡回審判法官人員不固定,需要時臨時編組,行政負責人員由資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審判方面的特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巡回法官協商、投票解決。司法行政事務由院行政解決。
最高院關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圍
法律分析:巡回法庭審理以下案件:第一類是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這主要是指根據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第二類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第三類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第四類是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臺居民訴訟,便于開展司法協助,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案范圍
法律分析:1、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4、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5、刑事申訴案件;
6、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7、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8、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9、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10、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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