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查(民事調查取證申請書模板)
民事證據調查有什么方式
民事證據調查有以下幾種方式:
1、人民法院依職權經行調查;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調查收集;
3、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
4、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庭調查順序
1、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陳述主張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2、證人出庭作證。凡是應人民法院傳喚出庭的證人,均應出庭如實提供證言,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交書面證言,由法庭宣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講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律師調查取證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一條 代理人權利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一十四條 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三十條 調查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 委托調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法庭調查階段
民事法庭調查階段為:1、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當事人陳述,其順序是:(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起訴狀,它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主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針對原告、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二審開庭調查階段是什么意思?
二審庭審法庭調查是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必經程序。
法庭調查分為上訴人陳述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被上訴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上訴人舉證、被上訴人質證,被上訴人舉證、上訴人質證,相互發問,法庭辯論,當事人發表最后陳述意見等。
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全面地調查,它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主要階段,是開庭審理的中心環節。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民事二審法庭調查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民事二審法庭調查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庭調查不屬于開庭。行政訴訟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書面審理,另一種是開庭審理。而二審主要以哪種方式進行審理主要還是看案件本身,如果這個案件是有關國家機密,夫妻雙方隱私,比較隱秘的這些問題的話一般處理方式是書面審理,而相反的一些問題處理的方式就將會是開庭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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