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簡單介紹
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
導語:為了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工制度,保證招工質量,提高工人隊伍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下面是我收集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之內,貫徹執行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三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二章
第四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公布招工簡章,符合報考條件的城鎮待業人員和國家規定允許從農村招用的人員,均可報考。
第五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張榜公布經過考核合格者名單,公開錄用。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第三章
第六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年滿十六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第七條企業招用工人,實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知識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核。
第八條企業招用工人,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應當招用女工。
第九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原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
第四章
第十條企業招工工作,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審批下達招工計劃,執行招工政策,確定招工地區,審查招工簡章,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并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在城鎮招收。需要從農村招收工人時,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凡違反本規定招收的工人,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應當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的廢止時間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的廢止時間于2001年10月6日廢止。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注意,這是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規則有些變化。
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國務院于2001年10月6日頒布《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文廢止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國有企業職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非國有企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不計發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需要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長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等。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均應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是企業的正式工人,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第二章 招收錄用第四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市和區、縣勞動局的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對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第五條 經批準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原則上不轉戶糧關系,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仍回農村勞動。其中,少數技術工人和生產骨干,如已簽訂長期合同的,其戶口處理問題,另行規定。第六條 企業對考核合格決定錄用的人員,應先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區、縣勞動局辦理錄用手續。第七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規定式用期。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第八條 對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作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重新就業和領取待業救濟金的證件,由區、縣勞動局發給。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第九條 企業與被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產、工作條件和技術培訓要求;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長可短,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協商確定。對需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應當包括培訓期滿后必須為用工單位服務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應即續訂合同。
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第十二條 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圍內或跨省市調動工作單位時,應按本市職工商調辦法辦理,同時與調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調入單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跨省市調動的,還應辦理退休養老基金轉移手續。
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原則上不得調動工作單位。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限已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上海市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辦法》屬于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以及醫療期滿但仍在住院治療的;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五)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多少年開始中國對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
多少年開始中國對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
一、1986年 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宣布從1986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
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廣東省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廣東省的國營企業和中央、部隊、外省駐粵的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第三條 企業從社會上招用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對技工學校畢業生,已經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市、縣,應繼續實行;未實行的,要逐步實行。
對城鎮復員退伍軍人,已經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市、縣,可繼續實行;尚未實行的,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除享受《暫行規定》第三條的權利外,在參加工會,升學,服兵役,前往國外或港澳探親或定居等方面,出應與原固定工同等對待。第二章 招收錄用第五條 企業招用合同制工人,應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在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分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辦理。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造成減員,如需要補招工人的,必須在當年內按規定辦理補招手續。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不受招工年齡限制。第六條 按照《暫行規定》第二條,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由企業和合同制工人雙方商定。企業長期需要的生產技術骨干,合同期可達十年、二十年或更長時間。企業投資培訓的合同制工人,應在勞動合同中訂明培訓后為本企業服務的最短期限和違反合同應負責任的條款。第七條 招用合同制工人,實行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限在勞動合同中訂明。但合同期限為一年的,不實行試用期。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工種、專業對口的,試用期應少于三個月,也可不實行試用期;工種、專業不對口的,試用期限由雙方商定。
試用期間,企業應對工人進行入廠教育、定人定崗試用和德智體全面考察。第八條 實行熟練期和學徒期的工人,其熟練期限和學徒期限均含試用期在內。
實行學徒制的工人,應與企業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對經勞動或教育部門批準的職業學校、職業中學、訓練班學習畢(結)業,工種安排對口的合同制工人,如專業學習的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成績優良,應適當縮短學徒期。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第九條 企業和被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必須按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簽名或蓋章、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鑒證方為有效。
變更或續訂勞動合同,不須辦理鑒證手續,但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按照《暫行規定》第八條所列各項具體訂明,并注明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工人經批準前往國外或港澳地區探親,在規定假期內,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經批準前往定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二條 屬于《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必須有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經企業主管部門或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第三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包括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和超過醫療期限仍在住院治療的。第十三條 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合同雙方要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確定。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除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外,還要把工人有關情況填入《勞動手冊》。并將《勞動手冊》交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勞動服務公司)登記待業。
勞動合同終止或按《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企業要通知當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終止投保手續,工人重新就業后,前后投保年限合并計算。第十四條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企業違反《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經仲裁機構認定后應即糾正,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工人被解除合同期間的工資、勞動保福利,補交退休養老基金。
合同制工人違反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的,經仲裁機構認定后,企業可通知當地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終止投保,勞動服務公司不發待業救濟費和醫療補助費,一年內不介紹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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