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監理規范(光伏發電工程建設監理規范)
四川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專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第四條 從事監理活動的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相應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業務。第五條 省外監理企業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承接監理業務,應當按工程類別將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資格考試和注冊執業并領取執業證書。未經注冊不得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第七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企業執業。
允許監理工程師正常、合法流動,監理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證書。第三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二)公路、橋梁、隧道、燃氣管道安裝、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
(三)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第九條 監理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質量;
(二)施工安全;
(三)建設工期;
(四)建設資金的使用;
(五)建設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監理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承包單位的開工報告,核查建設工程計劃立項、規劃許可、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審查承包單位資質及其從業人員資格,督促工程建設依法進行;
(二)確認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商;
(三)組織施工圖會審;
(四)審核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五)督促承包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
(六)查驗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數量及質量;
(七)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督促承包單位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八)組織分部、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
(九)負責施工現場簽證,處理工程變更;
(十)簽發工程付款憑證;
(十一)督促承包單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十二)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及其備案手續。第四章 監理招標與投標第十一條 工程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或者監理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國家投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企業。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投資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以比選等競爭方式確定監理企業。第十二條 監理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監理方案標、監理資信標及監理報價標。
監理資信標應當載明投標人資質,擬派出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監理業績、獎懲、信譽等情況。第十三條 監理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第五章 監理實施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等級的監理企業。建設單位應當與監理企業簽訂書面工程監理合同,其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標準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第十五條 監理企業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十六條 監理企業承擔監理業務應當成立由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有關人員組成的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工程師和有關人員人數和專業應當符合監理業務的要求。項目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設備采購和制造的監理工作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編制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設備采購和制造的監理工作。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監理工程師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拓展資料:工程監理是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甲方對乙方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第一條相關內容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可以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調整。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29215--010321wkj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