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辯護詞(故意傷害罪 辯護詞)
勞榮枝二審辯護詞
勞榮枝(1974年12月14日-),女,江西九江人,原是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學校的小學教師。從1996年起與男友法子英,在南昌、廣州、合肥等地四處流竄,一共殺害了7人。
2019年11月28日,身負7條人命、潛逃20年的女逃犯勞榮枝落網;12月5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逃犯勞榮枝,江西警方將勞榮枝押解回南昌;12月12日勞榮枝向公安機關提出,拒絕親屬與南昌警方接觸,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并申請法律援助;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勞榮枝批準逮捕。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12月22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宣布擇期宣判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1]9月23日,勞榮枝上訴案正式立案。[2]9月28日,勞榮枝家屬委托二審辯護律師會見勞榮枝,勞榮枝不同意家屬委托律師。2022年4月,“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裁定“中止審理”。[3]6月,江西高院召開勞榮枝案庭前會議,圍繞程序性問題進行。[4]8月20日,勞榮枝案二審庭審結束,法院擇期宣判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范文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矯某家屬的委托,并經被告人矯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慶律師擔任被告人矯某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矯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為被告人矯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矯某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懇請法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當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全面、主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對于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之規定,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依法判處緩刑。
二、被告人及家屬已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請求法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后,被告人明確表示愿意給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對被告人勇于承擔責任的這種精神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被告人及家屬經濟十分困難,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受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之規定,對此,辯護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偶犯,情節較輕微,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時,被告人處于醉酒后意識不清醒的狀態,完全沒有預謀行為,純屬酒后一時的沖動而犯錯,情節較為輕微。同時,本案被告人在案發前并無案底,也無前科劣跡;案發后,被告人也表現出極大的慚愧和內疚,并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改表現,表明其主觀惡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四、被害人存在過錯等情節,應減輕被告人責任。
事發時,被害人劉某說是出來拉架,卻攜帶 棒球 棒沖向被告人,被告人處于醉酒狀態,下意識對惡意被害人進行反抗,才將被害人摔倒在地,連續擊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惡語威脅方才實施的附隨行為,綜合事發全程,被害人過錯不可忽略,應減輕被告人矯某責任。
綜上可見,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當庭自愿認罪等法定及酌定的減輕、從輕、免除處罰的情節,辯護人懇請法院依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于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之規定,對本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上述辯護意見,請求法院院予以考慮。
此致
青島市___人民法院
辯護人:
二〇_ 年十一月一日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_ 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指派我擔任___故意殺人一案一審的辯護人依法參加訴訟活動,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首先表示對被害人沉重的哀悼,對受害者家屬表示深切的同情和問候。
通過認真閱卷和參加法庭審理,現結合本案的事實及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參考采納。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___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必須滿足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他人的死亡是犯罪嫌疑人所積極追求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___僅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沒有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據案卷材料顯示,被告人從廁所出來,看見廁所臺階下,___正與被害人撕打,為幫朋友出氣,___上前幫忙毆打被害人。在和被害人相互毆打過程中,___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扎了被害人的臀部,被害人就轉過身來,撞了___一下,撞在了被告人的刀上,,當時被告人并不知道刀扎在了被害人的心臟部位,短短的幾秒鐘內釀成了本案的悲劇。由此可見,被告人王志學只是想傷害被害人,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辯護人認為,被告人___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傷害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其僅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并沒有想剝奪他人生命的心理狀態,即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是被告人所不希望、不追求發生的。
二、被告人屬于激情犯罪,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___的行為,其性質屬于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而非預謀犯罪。出于哥們義氣,沖動行事才導致如此嚴重后果。到案后,無論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剛才的庭審過程中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在辯護人會見過程中,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悔恨不已,其表示一定認罪服法。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議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懇請法庭能給被告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亦請法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
二〇_ 年十月二十八日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三
尊敬的審判長:
蔣__ 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__ 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蔣__ 之母楊__ 的委托,指派律師__ 擔任本案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本案卷宗,會見本案被告人,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傷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針對被告人量刑及處罰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案的被告人葉_對本起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蔣__ 因懷疑其女友與被告人葉_有不正當關系,遂在電話中約定在本市九龍坡區__ 鎮___村__ 市場附近打架。被告人蔣__ 邀約被告人楊__ 、賴__ 等人與葉_見面后,經被告人葉_話語挑釁,幾被告人一時沖動發生打斗,致賴__ 、葉_重傷。辯護人認為對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告人葉_有一定過錯,對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如果葉_當時能夠心平氣和加以解釋,理智化解誤會,而不是采取一些過激的言語,相信這起傷害案是不會發生的。
根據2010年10月1日開始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庭審調查表明,被告人葉_對本案沖突事件的發生、對矛盾的激化、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有重大責任,由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在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同時,應當考慮被告人葉_的過錯這一情節,對被告人蔣__ 酌情從輕處罰。
二、本案是因戀愛矛盾引起,被告人蔣__ 犯罪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
根據查閱案卷資料和經過今天的庭審,我們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戀愛矛盾引起的傷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緒沖動,與對方發生打斗事件。該案案發確實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蔣__ 為了解決戀愛矛盾,自始至終只是想嚇唬對方,并沒有想要實際傷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屬于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
三、被告人蔣__ 案發后有積極救治傷者,積極賠償的行為,真誠的悔過,并得到了葉_、賴__ 及監護人的諒解。
案發后,被告人蔣__ 及家人積極籌措資金支付賴__ 的醫療費33149.48元,有悔罪表現,表達對當初自己行為的懺悔,雖然被告人蔣__ 的家庭也很困難,但為了彌補自己的過錯,其已經盡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葉_、賴__ 及監護人的諒解。《指導意見》第3條第9款規定:“對于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懇請法院酌情考慮對被告人蔣__ 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蔣__ 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屬于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蔣__ 自第一次被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為,開庭審理時,也如實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及悔罪表現的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蔣__ 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院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__ 當庭自愿認罪,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懇請法院對蔣__ 酌情從輕處罰。
案發后,被告人蔣__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均能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他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四處討借,在最大限度內支付了賴__ 的醫療費。這個事實也充分說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蔣__ 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訴罪行,主動認罪、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傷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其案件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辯護人懇請法院對被告人蔣__ 從輕量刑,建議對其實行緩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參考并采納。謝謝!
__ 律師事務所
__ 律 師
20_ 年 _月 _ 日
判決結果:判3年緩刑3年
幫忙提供一篇辯護詞范文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張紅利監
護人委托,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張紅利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細查閱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本案被告人張紅利經過認真研究和仔細分析,本辯護
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張紅利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張紅利搶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法定和酌定情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刑事處罰。針對本案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有關法律規定,現發表如下辯護意
見:
一、本案被告人張紅利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觀上要求必須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為。本案中,故意殺人的行為僅有被告人王為民實施,被告人客觀
上沒有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
共同犯罪主觀上要求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為民為了防止自
己暴露,對被害人實施了殺害行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張紅利。
被告人張紅利主觀上沒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殺害被害人的
行為,因此公訴方指控被告人張紅利構成故意殺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張紅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被告人張紅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張紅利搶劫案發時間為
2003年7月20日,根據被告人張紅利身份證明材料,被告人張紅利在案發時尚不
滿18周歲,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和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對本案被告人張
紅利處以搶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處罰。
根據本案被告人張紅利、同案犯王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本
辯護人會見被告人張紅利的會見筆錄內容,均能印證被告人張紅利在本案案發過
程中系從犯,在本案當中并不處于搶劫主導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協同幫助了
同案犯王為民轉移了贓物,起輔助作用.依據《刑法》第27條之規定,被告人
張紅利的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被告人張紅利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案發第二日被告人張紅利在其
父帶領下到公安機關交代了搶劫的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首行為。同時被告人
張紅利在公安機關主動交代了被告人王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盜竊事實,經查證
屬實,依據《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之規定
被告人張紅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依據《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
被告人張紅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備宣告緩刑條件
根據本案被告人張紅利、同案犯王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本
辯護人會見被告人張紅利的會見筆錄內容,均能印證被告人張紅利在本案案發過
程中系從犯,在本案當中并不處于搶劫主導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協同幫助了
同案犯王為民轉移了贓物.而且在搶劫案發后被告人張紅利在其父的勸說下主動
自首,并且同時主動交代了被告人王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為,充分證
明被告人張紅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處.在本案公安機關書面材料中,被告人張
紅利如實承認自己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應當是認罪態度較好,通過庭審可以看
到被告人張紅利已認識到了自己的犯罪錯誤,在本辯護人會見被告人張紅利的會
見筆錄內容中,同樣被告人張紅利也認識到了自己錯誤,感到對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搶來的錢還給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處于關押期間且與家人聯
系不便苦于身上無錢,這就說明了被告人張紅利確有悔改表現之意.
本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張紅利沒有故意殺人的共同犯意,客觀上沒有實施
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只有搶劫故意,并且搶劫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簡單明了,純
粹因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發過程中,被告人張
紅利并不處于搶劫的主動核心地位和起主導作用, 犯罪情節并不嚴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為和立功行為,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之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本著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為
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據刑法第72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一款的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68條之規定和《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
條之規定,本案被告人張紅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備緩刑條件,應當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發系未成年初犯,案發后認罪
態度較好,確有悔改之意,對其適用緩刑并不至于危害社會,本辯護人建議人民法
庭對被告人張紅利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刑罰,以有利于被告人張紅利的
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應該可以了
李昌奎案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審上訴人李昌奎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張青松律師和王冠律師擔任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案再審階段的辯護人。我們現根據本案的證據及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原審二審判決對原審一審判決的改判,屬于原審兩級法院對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自由裁量上的差異,就目前在案的證據來看,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不當之處
本案原審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一致,適用法律完全相同,根據本案再審的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原審一、二審判決均引用刑法第四十八條作為其量刑法律依據,該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因此,原審兩級法院都認為李昌奎應當判處死刑,只是原審一審判決認為“必須立即執行”,而原審二審則認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什么情況下死刑才“必須立即執行”,刑法沒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確規定,這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這種判斷又與法官本身的閱歷、文化背景、社會認知等多種因素有著必然的關系,每個人作出的判斷必然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即為合理的自由裁量。
二、綜合本案原審一、二審法院掌握的證據材料,原審二審判決對李昌奎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的判決更為恰當
依照刑法規定,自首并非必須從輕處罰的情節,原審一審判決“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但是,這一認定在強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手段特別殘忍的同時,卻忽略了李昌奎多個從輕、從寬量刑的情節和事實。而原審二審判決卻綜合考慮了以下三個事實和情節,這些情節和事實直接影響對李昌奎量刑處罰:
1、自首
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實施犯罪后逃跑,因為殺死的是自己的表妹,而且還是自己喜歡的人,心中極度痛苦,四天后,他自動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是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認罪、悔罪
本案原審一審期間,經巧家縣茂租鄉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李昌奎家屬給付被害人家屬安葬費等共計21838.50元。對于本案所造成的后果而言,兩萬多元的賠償的確太少,但是,這已經是李昌奎及其家人的所有財產,是李昌奎的家屬變賣了家中的鋼筋、水泥、磚、羊、馬等全部財產才湊夠的。必須指出的是,依照刑法規定,對被害人的賠償僅限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本身并不影響量刑,最高人民法院的多個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認罪、悔罪的行為列為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情節【2】。是因為被告人的賠償行為,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告人對自己罪行的認識和悔罪態度。因此,刑事賠償的數額、方式、態度等反應了被告人的認罪、悔罪程度,而不是僅僅考慮賠償數額。李昌奎所在的茂租鄉,2009年(即案發當年)的人均純收入僅為2015.7元【3】,而李昌奎的家庭又屬于極度貧窮,家屬為了賠償被害人家屬,已經竭盡全力。如果僅以賠償數額以及賠償是否足額來衡量是否從輕,必然會形成從輕是富人的特權,死刑是窮人的專利的誤導。
按照原審一審期間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所達成的調處意見書,李昌奎家為被害人的遺體提供安葬地點。目前,兩位被害人的遺體就分別埋葬在李昌奎家住房的門前屋后,屋前一座墳,屋后一座墳,而且按照這個調處意見的約定,李昌奎家還要承擔對兩座墳墓保護的責任。這種足以給李家造成精神痛苦的處理方式,也反應了李昌奎徹底地悔罪贖罪的態度。
3、本案系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犯罪
李昌奎家和被害人家同住在一個三十多戶人家的小村子里(鸚哥村放牛坪社),李昌奎的母親與被害人王家飛的母親是堂姐妹,李昌奎與王家飛是表兄妹關系。根據被告人李昌奎案發后的多次口供,以及陳利波的證言,李昌奎與被害人王家飛自2007年6月份開始戀愛,并且王家飛曾懷過其孩子,后來墮胎【4】,2007年10月李昌奎提過一次親,但遭到王家的拒絕,兩家關系失和。2008年,王家飛斷絕與李昌奎之間的戀愛關系,李昌奎對此不滿,矛盾激化,最終導致本案悲劇的發生。李昌奎和被害人這種即時親戚又是鄰居的關系,本來是相處和睦,親如一家的,但是,由于李昌奎的嚴重罪行,生生剝奪了兩條生命,使整個家族陷入極度的痛苦,甚至使家族之間產生仇恨。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特點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在犯罪前有深厚的親情基礎,如果對被告人處以過重的刑罰,有可能會對雙方造成更大的傷害,進一步加深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的規定,應酌情從寬處罰【5】。
綜上所述,原審一審判決僅僅考慮了李昌奎的自首情節,而原審二審判決則考慮了三個從輕、從寬的情節和事實,雖然這些情節也僅僅是法定“可以”從輕的情節,但是顯然原審二審考慮的更為全面,其改判理由更具合理性。
三、應當對李昌奎的重大立功表現進行認真核查,查證其立功情節是否成立后再做裁判
本案原審二審期間,李昌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李昌奎親自手寫的書面檢舉材料,檢舉了兩起嚴重的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線索。一起發生于1990年,兩個犯罪嫌疑人,將一名年僅14歲的云南少女哄騙到山東,以6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他人,這位被販賣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寫信求救,但是由于家人沒有文化,不知如何處理。另一起發生于2003年正月二十日,上述兩個犯罪嫌疑人伙同兩外兩位犯罪嫌疑人,將云南兩位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到重慶賣淫【6】。李昌奎在原審二審期間提交的這份檢舉材料,提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員,提到了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還提到了收買人的姓名、住址,甚至還列舉了至少6位能夠知道這些犯罪事實的證人的姓名。但是,這一材料在原審二審期間沒有引起重視,既沒有當庭質證,也沒有庭后審查。卷宗當中沒有任何材料可以證明曾經對這一重要事實進行過查證。如果李昌奎的檢舉線索經過查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上述犯罪嫌疑人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能會被判處死刑【7】,李昌奎應屬重大立功表現,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李昌奎既有自首情節又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8】,因此,原審二審判決可能并不是對李昌奎的量刑過輕了,而是過重了。
原審二審遺漏的這一重要事實,對本案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有著兩個不同尋常的意義:一方面,因為原審二審判決將原審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才讓我們有機會發現這樣的遺漏。否則,不僅僅李昌奎的生命早就被剝奪,最重要的是我們失去了挽救那三個被拐賣少女的機會,而犯下嚴重罪惡的罪犯們,仍然逍遙法外。足見慎用死刑之重要;另一方面,即使就目前在案的證據來看,也不能排除李昌奎有重大立功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9】。這正暗合了原審二審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合理性。
綜合以上,辯護人認為,在原審二審法院沒有對李昌奎重大立功線索進行查證的條件下,原審二審判決綜合考慮案件的多個從輕、從寬的情節和事實,改判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無不當。但是,李昌奎在原審二審期間提交的重大犯罪舉報線索,依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該舉報線索查證是否屬實,直接決定了李昌奎是否應當在死刑以下幅度量刑。
在今天下午的再審庭審中,出庭檢察員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證據,證明三個地方的公安機關未查找到相關報案記錄,用以證明李昌奎所檢舉的材料不屬實。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該三份證據是檢察機關于開庭當天請公安機關核實的,在上午休庭至下午開庭中,不到三個小時的時間里,公訴機關就對此提供了核查結果。時間如此匆忙,不可能將前述的線索予以認真核實,也只是查詢了是否有報案記錄。
辯護人對于檢察機關在上午休庭后即立刻進行核查的工作態度表示欽佩,但是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其待證目的。這三份證據中,兩份是復印件(或者傳真件),且沒有原件予以核對,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有一份證據,雖為原件,也僅證明沒有相關報案記錄。辯護人認為,李昌奎的檢舉材料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并且提供了收買人的姓名、住址,還列舉了至少6位證人的姓名。檢察機關未對這些明確的線索予以查證,如果僅憑沒有公安機關報案記錄就認為李昌奎的舉報失實,顯然有失謹慎。
請合議庭對此情節予以充分重視,無論該李昌奎在二審期間檢舉的內容是否屬實,均應在查清此事實的情況下,再對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辯護意見請依法采納。
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王冠律師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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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2第6頁,卷2第20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茂租概況,《茂租鄉2009年社會經濟、土地、林業產業基本情況》。
【4】卷2第20頁,卷2第21頁,卷2第26-27頁。
【5】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6】二審審判卷第59頁,李昌奎親自書寫的舉報材料。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 (五)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六)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既有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又有從重處罰等情節的,應當依法綜合相關情節予以考慮。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辯護詞怎么寫?
一、文書的制作要點:????
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1)第一,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發言的根據。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二、格式:????
法庭辯護詞????
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前?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月?日????
擴展資料
寫作要點:
【結構清晰】結構清晰的第一步,是排列好辯點的順序。接下來要考量的就是表達的結構要清晰。怎么才能做到結構清晰,教大家一個竅門:每一個辯點要觀點鮮明,并且加粗加黑,論述每一辯點要序號清晰或者層次清晰,如1、2、3。或者:講這些文字作為你的起始標志“首先”、“其次”、“再次”。
就算表達不夠簡練,法官也能從這些標號和標志性起始字段讀出清晰的論證結構。要知道,所有的法官都惜時如金(特別是閱讀你辯護詞的時候),如果觀點不明確,結構不清晰,法官可能就去看開庭筆錄了,沒時間看洋洋灑灑的辯護詞了。
【文字簡練】如果自己的辯點明確,結構清晰,恭喜了,可以訓練自己如何做到文字簡練了。法官也是人,是人就要講人性。自己不喜歡長句子,法官也不喜歡,自己不喜歡啰嗦,法官也不喜歡。所以,寫辯護詞要講“人話”,寫短句子,避免書面化語言,并且文字盡可能簡練。
【一圖勝千言】可視化已經在法律圈開始流行,時間軸、邏輯關系圖、組織結構圖已經開始流行。如果自己在辯護詞中善于穿插這些圖標,那么自己將節約下很多文字,省得寫,法官也不愿意看,有圖,看圖說話,就足夠了。記住:法官也是人,人,一旦被圖表吸引,就再也不愿意看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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