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最新)
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維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礦業秩序,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保護地質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的原則。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合資、合作或者獨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轉讓。第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保護環境,防治地質災害,防止水流失,做好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秩序,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業區和礦區的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第九條 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一)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第十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包括使用地方留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下同)出資勘查或者合作勘查的,合同約定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第十一條 申請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
探礦權價款,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探礦權使用費和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勘查許可證的申報、審批、核發和變更、注銷登記,依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辦法》辦理。第十三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資格。
探礦權人不具有地質勘查資格的,應當委托具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進行地質勘查。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法定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可申請延續登記2次,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
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范圍和勘查項目進行勘查,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完成勘查項目后,必須編寫勘查報告。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自治區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大中型勘查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小型勘查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復。
未經審批的勘查報告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勘查報告和其他價值的勘查資料,填報礦產儲量登記統計資料。
礦床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三章 礦產資源開采第十八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向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是,開采礦產資源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設的;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公益性建設的;
(三)個人為生活自用在規定范圍內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
(四)采挖用于搶險救災的砂、石、粘土的。

云南省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華僑和港、澳、臺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登記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權申請登記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協助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權申請登記管理工作,并為外商提供服務。第四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持有效證件,可以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查詢已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勘查區塊和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區范圍的概況,還可以索取有關地質資料。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外商提供的下列地質資料,只收取工本費:
(一)1:5萬區域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二)1:20萬區域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三)1:50萬至1:100萬區域地質調查圖及其說明書;
(四)1:20萬至1:100萬區域水文地質圖及其說明書或者報告;
(五)1:20萬至1:100萬航磁圖及其說明書;
(六)1:5萬至1:100萬遙感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前款資料涉及保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外商提供其他地質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中外合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由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申請探礦權、采礦權。
中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設立企業法人的,由中外合作企業法人申請探礦權、采礦權。
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不設立企業法人的,探礦權申請人由合同約定。
外資企業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由外資企業法人申請探礦權、采礦權。
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申請探礦權。第六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申請,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委托,管理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并負責對儲量評審結果進行認定:
(一)外商投資勘查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所依據的儲量;
(三)外商投資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后,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委托,確認涉及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的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結果。第七條 外商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及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書;
(三)承擔勘查作業單位的地質勘查資源證書復印件;
(四)勘查實施方案及勘查工作布置圖和勘查項目交通位置圖;
(五)勘查項目資金證明。第八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向探礦權申請人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通知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勘查區塊的登記發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九條 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需要設立企業的,在申請劃定礦區范圍之前,應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登記。礦區范圍劃定后,即為采礦預留區。在預留期限內,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持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向省外資審批機構申請設立企業,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手續。第十條 外商投資申請劃定開采礦產資源礦區范圍的,應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營協議書或者投資意向書;
(二)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
(三)企業名稱預核準登記的批準文件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審批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或者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地質資料;
(五)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圖(以地形地質圖為底圖,礦區范圍以國家統一的平面坐標系標定,并附礦區范圍邊界拐點坐標表、礦區面積、開采深度);
(六)勘查許可證復印件或者有關探礦權轉讓的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第八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登記,經批準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方針。全省礦產資源勘查規劃、開發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森林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業區和礦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勘查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第十一條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的單位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到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勘查資格證書。第十二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
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共同出資勘查的,探礦權申請人由合同約定。第十三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六)勘查工作所依據的地質資料及其合法取得的來源證明;
(七)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探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探礦權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
不予登記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向探礦權人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勘查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保留探礦權。
探礦權人可以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和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原發證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邊探邊采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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